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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摩托车企业现有摩托车产品与现行欧洲技术标准差距大,产品达标改造项目多,难度大,零部件企业对欧标缺 解,获得认证的样口零件极少,制约了整车通过认证;缺陷地业管理部门,外贸管理部门及下属研究机构的有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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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实施的GB 20073-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主要参考欧洲ECE R78法规,其中取消了法规中的认证申请、认证、认证更改和扩展、生产不一致处置、生产一致性检查、认证证书、认证标记的布置等车型认证管理内容,与前两版摩托车制动标准相比,对摩托车的制动装置要求更明确,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试验更科学,对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的要求也有很大提高,用0型试验(行车制动)和Ⅰ型试验(热衰退试验)代替原指定车速下的制动距离试验,下面对GB 20073-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进行简单介绍,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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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进入欧盟市场的摩托车产品必须按照欧盟2002/24/EC基础框架指令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证。我国现行的摩托车产品认证制度(3C、准入、环保认证)主要是借鉴了欧盟摩托车产品认证制度,所涉及的相关标准和法规也是全部或部分引用欧盟技术法规和指令。目前,欧盟L类车辆的认证管理体系是基于2002/24/EC(取代92/61/EEC指令)基础框架指令建立的,随着摩托车技术的迅速发展,许多新的车辆结构、设计和动力技术相继出现,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却没有及时得到更新,严重滞后于技术的进步。因此,对欧盟现行的L类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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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局于2000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摩托车噪声型式认证的具有法规性质的三项设计规则,即CMVDR441关于摩托车噪声的设计规则;CMVDR4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的设计规则;CMVDR463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的设计规则;CMVDR409关于轻便三轮机动车噪声的设计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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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将为中国摩托车企业走向世界创造条件。然而,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走向世界,仅靠“入世”这一概念显然不够,还必须熟悉和了解国际通行的运作方式和标准。有鉴于此,本文详细介绍了欧洲摩托车型式认证制度的内容和程序,阐述了其认证制度对中国摩托车企业的意义,分析了当前我国企业认证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认证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希望本文对中国摩托车企业走向世界,特别是走向欧洲市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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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车辆信息及成本节约法》的规定,所有进口到美国并用于商业销售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和摩托车)必须符合美国的车辆安全、节能和防盗技术法规要求,并通过这些法规的认证。由于这一认证工作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管理,因此,将这一认证统称为美国车辆产品安全认证。美国车辆产品安全认证为完全的自我认证制度,由制造商自行按照相应的技术法规进行试验,确保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按照法规规定自行粘贴认证标志,通过认证的车辆就可以准入美国市场。下面笔者对摩托车产品及车辆装备的安全认证和相关流程进行介绍,以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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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与欧美认证法规存在较多的差异。贸易技术壁垒是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一系列协议之一,是影响我国摩托车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但对于我国摩托车生产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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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技术》2019,(12)
摩托车的车载诊断系统需要符合功能适用性、电路诊断等方面的要求,在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摩托车欧四法规(EU)NO.168/2013规定的L类车辆,以及《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规定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均需要装配有OBD车载诊断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车辆安装上,能够保证摩托车在使用期限内,OBD的监测功能能够满足诊断系统的要求。欧四阶段车载诊断系统需要满足OBD I阶段的监测要求,欧五阶段车载诊断系统需要满足OBDⅡ阶段的监测要求。本文主要就摩托车欧四法规及国四法规中的具体要求,分析进行摩托车OBD系统认证型式试验时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试验车辆的准备、试验时的具体要求、试验流程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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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0年修订并发布的GB16169—2000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等同采用ECE、EC的限值规定。对轻便摩托车行驶噪声测量方法的典型标准和法规(在操作要求方面)做出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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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9月6-8日,联合国全球统一法规论坛WP29/GRB第52次会议在联合国欧洲总部瑞士日内瓦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共105人,其中包括1958年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代表及国际汽车制造商协会(OICA)、国际摩托车制造商协会(IMMA)、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受联合国邀请,经环境保护部和工信部推荐和批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出3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会上针对ECER41(摩托车噪声)、ECE R51(M和N类车辆噪声)、ECER59(可更替的排气消声系统)、ECE R92(可更替的摩托车排气消声系统)、ECE R117(轮胎滚动噪声)进行了讨论,主要内容涉及新的车辆噪声试验规程及相应的限值要求、对车辆引入附加噪声排放规定(ASEP)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