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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概述
我国《海商法》第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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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货损货差时,除运输合同承运人外,我国《海商法》下规定的实际承运人,根据相关规定也可能对货损货差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设置为保护货方的利益增添了砝码。关于实际承运人的含义第42条第2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该规定对于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识别却存在着诸多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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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一、当海上运输发生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时,如何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二、当被告以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发提单时,如何进行承运人的身份识别?三、承运人能否依据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联邦提单法》的规定,主张提单正面关于凭单放货的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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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6,(3)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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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认定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的实际承运人,阐述舱位互换的定义和性质,分析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实际承运人认定的关键要素包括对是否接受承运人委托的认定和对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认定两个方面。由实际案例分析得出:实际从事货物运输不仅包括船舶的实际控制人,还应包括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组织者和操控者;此外,舱位互换的出租方签发提单也是正确识别实际承运人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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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根据提单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承运货物的义务。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如何履行交货义务是承运人面临的一大难题。现有法律规定对此救济不足,本文提出将提存制度引入我国海商法领域,以完善我国海事法律相关规定之不足,更好的平衡海上货运关系方的利益,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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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系《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构建的重要制度。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理论联系实际,对实际承运人地位的举证责任、实际承运人的法律适用、提单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船舶所有人撤船对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影响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