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铁道工程学报》2005,(6):I0001-I0001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促进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 ,提高铁路工业产品质量 ,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高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工业产品是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及建设的产品。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归口并会同部内有关部门管理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中的具体规定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第一条为提高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真实性,根据《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贯彻《检关键,多检验》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管理 ,规范铁路建设行为 ,提高铁路建设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严格…  相似文献   

1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51号令自 2 0 0 3年 1 0月 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便利对外贸易、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对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四条…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相似文献   

15.
(2 0 0 3年 9月 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 90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 ,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 ,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认可 ,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 ,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  相似文献   

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 ,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 ,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相似文献   

17.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要求,为规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拓宽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供给渠道,促进社会团体、企业标准化成果广泛应用,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转化机制,服务铁路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转化,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过一定程序,制定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活动。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