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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强制令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1适用范围自海诉法施行(2000年7月)至2004年,共受理海事强制令案件20件。申请事项中,货主要求依提单放货的9件,要求签发提单、交付大副收据的5件,要求禁止船舶转让或抵押的1件,要求释放留置船舶的1件,要求提供航海日志等并协助登船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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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海事强制令申请人的权利冲突问题,以留置权为例,基于海事强制令的功能属性,分析我国海事诉讼法律现有条款,总结不同学者的观点主张,并结合实践做法,提出解决海事强制令申请人与留置权人冲突的思考和建议。该建议以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求,调整海事强制令申请人的条件。该建议可促进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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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0期上,我们探讨了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属性.海事强制令作为一项突破我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理论的"行为保全"法律制度,其所具有的理论意义不言而喻.同时,海事强制令对于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海事权益,维护我国海上营运秩序,促进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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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厦门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海事强制令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自2000年7月1日施行以来,该院受理的首例海事强制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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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看海事强制令的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对海事强制令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海事强制令这一法律制度在航运实践和海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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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是我国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上的一项法律制度创新,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财产保全法律制度的缺陷,但关于海事强制令的性质以及签发条件法律没有明确的或完备的规定,本文从海事强制令的性质出发,提出海事强制令是一种对行为的保全措施,并进而提出海事法院在签发海事强制令时应当严格签发条件,使海事强制令严格区别于先予执行的执行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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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连利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嘉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达公司") 2003年12月16日,连云港连利公司委托青岛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青岛嘉达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03年12月19日向连云港连利公司出具了收货凭证和提单号码。有关货物装上船并运抵目的港后,青岛嘉达公司却以连云港连利公司的代理拖欠其运费为由,拒绝为连云港连利公司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连利公司于2004年1月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强制青岛嘉达公司签发提单号为JGQD03128084的全套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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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加公平快捷地解决海事纠纷,弥补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缺陷,以比较的方法分析英国中间禁令的实施要求,结合我国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指出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有待于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请求人应该具有实质胜诉机会;应考虑请求人在将来胜诉时能否得到足够的金钱赔偿,若可以,则慎用海事强制令;应全面考虑公平与不公平因素,不应该使任一当事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在程序上,除非情况紧急,海事强制令签发之前应给予被请求人争辩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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