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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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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荣芬 《水运管理》2004,26(9):19-21
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主要是替客户安排货物运输、代收代付运费、申请进出口报关、检验等业务,充当代理的角色。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再以单纯的代理人身份出现,有时直接以承运人的身份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或直接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客户,成为无船承运人。近几年来,国际货运代理人又充当起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其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展。本文着力比较了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异同,并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从事第三方物流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2.
2.客户和公司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在通常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当其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向客户签发提单时,其身份即变成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3.
第三方物流与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 (一)定义之区别 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简称货运代理)来自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freight本意为被运输的货物,forward作为动词有发送、转运之意,所以forwarder可以理解成"运送东西的人"或"代运人"或"转运人","the freightforwarder"本意就是为他人安排运输的人.目前国际上对于货运代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有的国家称之为"通关代理人"或"清关代理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货运承揽人".  相似文献   

4.
刘海  韦颖 《珠江水运》2006,(11):33-35
无船承运人多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实践中常存在一个企业同时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无船承运人的现象,人们难以将两者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虽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明确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将之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5.
梁文锋  李玉如 《集装箱化》2002,(9):Y019-Y020
NVOCC的由来与发展 传统上,货运代理代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这时仅是一般代理人,而非承运人.因此,其业务范围基本上是照顾货物.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发给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使承运人运送货物至目的地,但却不负实际承运责任.货运代理人也可兼营与货物流通有关的其他方面业务,如报关、保险等.其主要的收益是来自实际承运人所支付的佣金,制作文件的报酬及其他兼营项目的服务费.  相似文献   

6.
周航 《中国水运》2007,5(11):208-209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在货运代理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尽管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两者之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容易混淆的地方。本文首先明确了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涵义及其业务范围,然后对两者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与分析,并对无船承运人今后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7.
第三方物流与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 (一)定义之区别 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简称货运代理)来自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freight本意为被运输的货物,forward作为动词有发送、转运之意,所以forwarder可以理解成“运送东西的人”或“代运人”或“转运人”,“the freight forwarder”本意就是为他人安排运输的人。目前国际上对于货运代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有的国家称之为“通关代理人”或“清关代理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货运承揽人”。  相似文献   

8.
目前,除美国、菲律宾针对无船承运人制定了单独法律及我国在《海运条例》中针对无船承运人制定了相关条款外,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均未对无船承运人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货运代理究竟是代理人抑或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的识别还是有标准的.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形下,我们更多地应该求助于标准与主要因素.因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无船承运业务都是由货运代理业务延伸出来的,所以其仍归属于货运代理业务范畴.  相似文献   

9.
4 建立我国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责任限制制度的思路 4.1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 由于运输业特有的风险,历史上形成了承运人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制度,并一直延续至今。国际货运服务经营从最初的货运代理人角色逐渐发展成为包括承运人在内的多种业务,从单纯的运输业务扩展到包括仓储在内的物流业务。国际货运服务经营从事承运人业务时,因此享有与运输工具经营人一样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从利益和风险平衡角度,作为代理人从事业务时也有必要确立相应的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10.
<正>一 顾名思义,货运代理业是作为货主代理人代办货物运输及相关手续的行业,代办内容包括代理报关、代订舱位、代办进出口货运必须的商检、卫检、动检手续等等。严格从法律角度而言,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企业应以被代理人——即货主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除收取代理佣金之外,不能从代办活动中获取其他利润。通常人们将货运代理企业所从事的上述业务活动方式称为单纯代理的货运代理。 事实上,现今货运代理业的业务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单纯代理业务范畴,除了为客户代办进出口货运中的“一关三检”手续仍为明显的纯粹代理行为外,拥有堆场集卡车队的货代企业为货主提供货物堆存、集卡陆路运输时实际担当了仓库与陆路承运人的角色,而货代在为货主安排订舱及内陆段运输时能否赚取差价亦是争议颇多。根据我国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它可以经营“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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