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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16,(5):8-14
继2013年8月首航北极东北航道后,中远航运旗下"永盛"轮于2015年夏天再次出征北极东北航道,并首次实现往返航行。北极东北航道的探索性商业航行,不仅为极区航行船舶操纵和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还为极区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提供了参考,为最终实现中国商船北极航行常态化创造条件。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张晓教授作为航海领域专家参加了本次往返航行的西行航次,本刊编辑部特邀请张晓老师撰文介绍"永盛"轮此次北极航行的准备和实施情况,并对北极东北航道航海资料的可信度、极区气象冰情预报的准确性、极区通导设备的误差及可用性、极区船舶遇险搜救能力等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供航运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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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海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1,(3):64-65
劳合社市场协会战争险评委员会针对索马里海盗现状和目前在护航法律、航运安全和航运金融保险所处的困境,宣布从2011年1月1日开收船舶险特别战争险,从而引发了航运界对通过保险途径规避索马里海盗风险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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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成为目前我国首个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船籍港,这标志着我国航运界讨论数十年之久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终于踏上了破冰之旅。2013年5月18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正式获得交通运输部批复同意,"天津东疆"成为目前我国首个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船籍港,这标志着我国航运界讨论数十年之久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终于踏上了破冰之旅。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待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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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区航行船舶规范标准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全球变暖步伐的加快,北极冰层逐渐减少,北极通航成为国际海事界的热点之一,冰区航行船舶引起了人们的更多关注。为此,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2年12月颁布了通函《在北极冰覆盖水域内船舶航行指南》,2009年12月通过了决议《在极地水域内船舶航行指南》,与此同时,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于2006年颁布了统一要求《极地船级要求》。这样,上述规定就成为极地航行船舶的强制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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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北极航线破冰而出,不少公司看准机遇,纷纷试水北极航道,尝试能源运输。与此同时,极地船舶建造也随之升温。一时间,北极航线成为炙手可热的“黄金水道”,也给世界造船业带来无限畅想。那么,目前极地船舶的设计、建造领域呈现出怎样的格局?未来哪些船型将更适合在北极航行?中国如何抓住此次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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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整修一新的中远航运所属永盛轮成功“换装”,成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成立后,首艘印上“COSCO SHIPPING”标志的自有船舶。关心航运界的朋友,相信都已从日前播出的中央电视台八集大型纪录片《北极,北极!》上,领略了中国首艘穿越北极的商船--永盛轮破冰前行的风采。2013年,这艘排水量达2.6万吨的远洋巨轮,首航北极东北航道,顺利抵达欧洲,为我国开辟了一条新的国际贸易通道。两年后,永盛轮再次驶向遥远的极北之地,并从欧洲经由东北航道返回,成功实现北极东北航道双向通行。如今,有着新标志的永盛轮,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开启北极航行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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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北极东北航道是连接东亚和北欧的最短航道,北极通航对航运业意义重大且具有商业价值。随着北极东北航道常态化运营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船舶将航行于北极东北航道。其特殊的环境,如低温、高纬、能见度不良、冰情严重时的破冰引航等,给船舶通航带来很大困难。2015年7月22日至8月19日,笔者随"永盛"轮自江阴港始发经北极东北航道至欧洲第一卸货港(瑞典瓦尔贝里港),在此期间真切感受到极区航行的各种困难与不便。本文针对北极东北航道与常规水域航行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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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12,(1):60-61
正【背景】2011年7月11~1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英国伦敦总部召开了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2届会议,通过了包括EEDI在内的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附则VI有关船舶能效规则的修正案,确立了"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两项船舶能效标准。船舶能效规划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由此,EEDI成为船舶及航运界的热点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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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际保赔协会集团(1G)成员——标准保赔协会(Standard Club)在全球率先推出了针对海盗袭击的K&R险(绑架赎金险)。众所周知,最近几年,海盗威胁一直是船舶安全通航的一大威胁,令海事界头痛不已。那么,标准保赔协会K&R险的推出,如何助力航运公司抵御海盗袭击?航运界对这一险种持什么态度甲标准保赔协会又将如何评估新险种带来的风险甲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专访了标准保赔协会执行总裁Alistair Groom先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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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保险、运输中,约束船舶(船东)P&I险的保险人的合同为保险单,约束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的合同为提单,二者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在货物索赔案件中,由于承运船舶的原因导致货物的大量短、损,收货人在不得不运用法律手段时,而船舶本身价值和船东资产不足所需担保数额时,索赔人是否有向承运船舶的保赔协会的诉权?多年来,各国司法界和航运界人士赞同与不赞同的各持己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