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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船舶机舱油污水非法排放的途径及非法管路检查的方法。为海事监督人员在船舶安全检查、现场巡查、污染事故排查中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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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事安全监管的角度,阐述了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实施PSC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实施PSC检查的具体措施及内容,旨在保证船舶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V的规定排放生活污水,防止船舶生活污水违规排放而污染海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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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对琼州海峡海洋环境的影响及琼州海峡轮渡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现状的分析,结合琼州海峡轮渡生活污水处理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装设符合要求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设置生活污水收集储存设备;在码头建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船舶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水管理制度;开发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监控装置;海事部门加强对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方面的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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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港航业的不断发展,船舶特别是靠泊港口的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已经引起海事和港口部门的重视。由于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不完备,大量生活污水任意向江河和港口直接排放,严重污染水流航道和口岸。恶化港口环境,因此,对河流水体的保护工作得到了港航以及有关各方的高度关注,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成为海事和港口部门船舶防污染工作中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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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水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沿海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成为重中之重。以长海水域为例,通过实地调研和数据统计,分析陆岛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果表明,当前长海水域存在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备不齐、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最后从地方政府、港口码头、海事监管部门、船检机构、航运企业等角度提出加强陆岛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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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舱底污水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海事主管机关查处了多起船舶在航行途中故意排放机舱舱底含油污水的违法行为.随着海事主管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查处经验的不断积累,我们也意识到在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下取证责任完全由海事主管机关承担,造成了取证难的被动局面.本文将归纳故意排放机舱舱底含油污水违法行为的排污途径和特点,分析取证难的被动局面,借鉴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讨论此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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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以下简称新《排放标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客运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接收做了严格的规定。通过对新《排放标准》的研究和对相关单位部门的调研,发现辖区客运船舶生活污水处置存在新《排放标准》执行难、生活污水排放监管难、岸上接收处置难等问题和难点。建议地方政府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出台激励政策、加快码头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建设、加强联合监管等措施,减少客运船舶生活污水非法排放,从而保护海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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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21,54(3)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对近50艘不同种类的船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进行取样和污染指标检测,从处理效果、设备使用情况和采样流程等角度进行分析,从监管的角度确保船舶生活污水取样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检测结果能作为海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中的一项重要证据,对公司和船舶如何提升船舶生活污水设备运行效果具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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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阐述国内航行海船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结合两种典型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作原理分析,以耐热大肠杆菌作为船舶生活污水中代表性的污染物指标,指出污染物排放控制中存在菌群数量增加、排放标准不明、监控位置不当等问题,提出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科学合理修订标准、提高环保意识及加强海事监管服务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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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松花江苯污染事故"发生后,人们对有毒化工品造成的水域污染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也对有毒化工品的入江排放所造成的危害有了更直接、更深刻的认识。危险有毒化学品生产事故引发的水域污染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公众健康与人身安全。有毒化学品入江造成水域污染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企业等陆源污染源故意或事故性向水域排放有毒化学品,另一种是水上航行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化学品船舶向水域排放的有毒化学品。海事机构作为船舶防污染主管机关,如何加强对散装运输有毒液体化学品船舶的防污染管理,避免船舶向水域非法排放有毒化学品造成污染,成为必须应对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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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我国沿海航行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的现状,比较分析了我国对于沿海以及国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不同-法律规定,认为国内航行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当遵从国内标准,以及船舶在港内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当属合法的结论。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对船舶生活污水管理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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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查对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MARPOL附则IV已于2008年9月27日对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全面生效.文中主要通过对生活污水处理方法和工作原理以及排放标准的简要介绍,提出了海事部门应如何开展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现场监督管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以期提高我国整体的履约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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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IV《防治船舶生活污水规则》已于2008年9月27日对国际航行船舶生效实施,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都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接收进行了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对公约和国内法规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监管要求的简要介绍,分析广州港口目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接收处理的现状,并提出应如何加强防治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管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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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的违法排放对海洋环境造成很大影响。本文根据最新的船舶垃圾分类和排放要求,梳理了上海港在船舶垃圾排放方面的法律法规,重点分析船舶垃圾岸基接收的两种方式,提出了海事监管中的难点及对策,为海事部门更好地履职,保护好海洋环境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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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两起船舶生活污水安全检查的典型案例,梳理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及标准关于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要求,分析目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存在的问题,阐述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安全检查内容,对主管机关、公司和船舶如何应对新国标实施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