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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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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确保船舶建造质量,从21世纪开始,玻璃钢船艇也逐渐开始实行监理制度。尽管以往有关方面也对船艇建造质量进行监督(例如军用艇由部队军代表监督,为大船配套的救生艇由区域船舶检验部门监督,一般玻璃钢船艇由地方船舶检验部门监督),但这种监督不可能全过程进行,有的只对重要施工流程重点视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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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船舶登记最早作为吨位税的法定记录形式而存在和发展起来。自12世纪以后,随着商业实力的不断增长,英国通过立法要求本国船舶必须登记,从而排除了他国船只在贸易航线上的航行权。此后几个世纪颁布的法令对船舶登记的具体要求、吨位丈量以及文件管理等方面予以了全面细化。1894年商船法打破了长久以来的登记限制,将船舶登记由贸易限制工具发展为一套综合的法律规范,是所有现代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的模板和鼻祖。英国的立法变革表明,船舶登记已经由过去的行政管制手段发展成为兼具监管和服务两大功能的激励措施。从法律视角来讲,船舶登记法律制度必须平衡所欲达到的公法效果和私法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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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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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经营者在其所属船舶发生重大海事事故时可以依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将其赔偿总额控制在一定数额内,但对于在建船舶在试航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能否适用责任限制法律未予明确。本案就该问题确立了如下原则:即在建船舶不属于《海商法》所调整的船舶,其在试航期间引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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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国《海商法》未建立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面临的困难,探讨《物权法》对补充船舶留置权制度产生的影响,阐述《物权法》突破《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诸多限制,在该制度的适用、种类、内容以及实现上均作了重大变更:扩大船舶留置权人的范围,增加可留置船舶的情形,补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改变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顺序,认为《物权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并补充了《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欠缺,但却不能完全解决当前船舶留置权存在的问题,只有修改与完善《海商法》才是使船舶留置权完全走出困境的最根本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