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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2005年10月12日,山东沂南县某鞋业公司驾驶员刘某,持2005年8月领取的B1型货车驾驶证,驾驶斯太尔挂车运输货物.在途经日东高速公路青驼路段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4.5万元.此前,该鞋业公司于2005年6月,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沂南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驾驶员刘某是在实习期间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违反了国家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了拒赔通知.鞋业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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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在行驶中与他车相撞起火并烧毁,保险公司以火因不明为由,拒绝理赔。车辆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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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发生后,
肇事司机小胡本以为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意外伤害险,
可以得到一些赔偿.
但保险公司却以其"没及时养护车辆致使汽车刹车不灵"
为由拒绝理赔,这让小胡深感不解.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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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承建某工程 ,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线管线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完成该工程内所有电气管线铺设。乙公司在施工期间 ,又承揽了案外人丙公司的工程 ,为尽快完成甲公司发包任务 ,乙公司加班加点 ,很快完成了施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也支付了工程价款。不久 ,该工程发生火灾 ,经消防局勘查系因电气管线铺设不规范引发电路局部短路所致。嗣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审理查明乙公司在隐蔽工程前未曾通知甲公司检查验收。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是隐蔽工程施工合同 ,在工程隐蔽前 ,乙公司必须切实履行隐蔽工程验收通知义务。但是乙公司未履行此项通知义务而自行隐蔽相关工程引发火灾造成损失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 ,如发生质量问题 ,还得重新覆盖或掩盖 ,会造成返工等相当大的损失 ,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 ,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 ,我国《合同法》第 2 78条规定了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 ,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检查合格的 ,方可进行覆盖或掩盖。实践中 ,当工程具备覆盖或掩盖条件时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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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没有责任,我们不能赔您的损失您没有48小时内通知我们,所以不能赔偿您……这些可能是保险公司在拒赔过程中说过最多的话。这些拒赔理由已经成为大家默认的规则。然而这些默认的规则在法律上并非一定有效。拒赔理由一:交管部门认定无责案例:去年6月份,李先生在晚上开车回家的途中正常行驶时,被一辆送货的电动三轮车追了尾,造成车尾部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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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旦遭遇事故,一些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搜集事由企图少赔乃至拒赔。本文所涉及的5类拒赔理由,正是保险公司常用的杀手锏。事实上,这些理由已经被法院叫停!保险卡未激活必须赔偿【案例】2013年12月1日,肖琳在一家保险公司为丈夫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祥和家庭卡,保险金额为5万元,自己为受益人。半个月后,丈夫在上班时从13楼意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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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2011年1月3日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附加了不计免赔率的特约条款,且同时支付了全部保费,保险期间自2011年1月4日零时起至2012年1月3日24时止。一个月后,我驾车时由于对行人动态判断错误、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他人受伤,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交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我的小车本应该在2011年元月15日前到车辆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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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一机动车车主在给机动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出险后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确是保险公司拒赔有理。这一切都源于车主的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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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据此,保险公司可否对未年检的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损害一律拒绝赔偿?以下3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一、未年检的车辆肇事后烩验合格,保险公司应理赔案例2012年11月29日,孙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及其他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2013年lO月21日,赴女士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强女士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次日,警方委托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结果为该车制动、转向、喇叭均合格。事后,孙女士与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被保险车辆行驶证未进行年审,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孙女士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坏及修复费评估,经评估,维修价格为3,64万元。评估费用为1900元。孙女士起诉保险公司后,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车辆虽然未按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该车在事故发生的次日经检验,制动、转向和灯光均合格,被告以原告未依法办理车辆年审手续为抗辩理由拒绝赔付,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予以孙女士包括评估费在内的全额理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