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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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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15控制区方案》),划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排放控制区并明确了排放控制区内活动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1]虽然《2015控制区方案》的实施在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排放控制区政策也必须随之完善。  相似文献   

2.
2015年12月1日,交通运输部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一年多来,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改善了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了船舶节能减排和绿色航运发展。  相似文献   

3.
<正>2019年,我国将进一步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实施,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用实际行动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据媒体报道,近年来我国三大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明显,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排放控制区通过实施船舶节能减排等系列措施,2018年的船舶硫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相比2015年分别下降33%和  相似文献   

4.
基于北美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经济效益分析,采用类比法,根据2012年北美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经济效益分析结果,评估我国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经济有效性。评估结果证明,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是有效减少船舶空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政策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5.
正2018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布《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已设立的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控制地理范围,严加控制排放要求,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促进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显然,  相似文献   

6.
绿色发展     
正2015年12月1日,交通运输部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2016年5个核心港口先行先试,2017年1月1日起三个控制区的11个核心港口全部执行方案要求。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推进顺利,减排效果初步显现,改善了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  相似文献   

7.
为有效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划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为船舶排放控制区(ECZ),本文在介绍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硫含量控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执法工作实际,重点分析海事部门在开展燃油质量检查、监督排放控制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监管对策及建议,以期能为ECZ开展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8.
上海港作为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核心港口,自2016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船舶排放控制政策,至今已满五年。系统梳理上海市为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采取的相关措施,分析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以来主管机关对船舶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总结政策实施效果,并对进一步有效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提出具体建议,供业界参考。  相似文献   

9.
<正>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能有效减少港口控制区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噪音污染,促进航运绿色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岸电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4条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相似文献   

10.
结合船舶使用硫含量超标燃油的现场检查案例,总结目前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常规采用的燃油管理及操作方法,分析可能导致燃油硫含量超标的原因。依据国际、国内对排放控制区的相关规定和燃油取样程序,提出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加强燃油管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供船舶管理公司、船员及海事监管人员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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