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0引言
船舶检验即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船旗国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以及船旗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包括修正案)、议定书和规则等由政府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有资格的组织指派验船师进行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以证明船舶符合有关船舶建造和营运规范、规则等要求。为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检验质量的提高。2008年4月9日交通部海事局出台了《关于调整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通知》,对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检验管理职责进行调整。陔通知要求各直属海事局履行以下船舶检验的管理职责: 相似文献
3.
4.
5.
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日前已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并以2010年第7号部令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作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该规定共七章六十二条,对条例相关制度的操作予以细化。为便于公众理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黄何特就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中国修船》2001,(2):1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 “ 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 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 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 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 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 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相似文献
13.
14.
15.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相关法规规范日趋完善和严格,与其相关的检验在检验机构的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最新公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有关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定,介绍了船舶污染空气的主要来源,分析了实施防止空气污染相关检验的具体要求,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6.
2020年3月,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进行了修订,在部规章层面明确集装箱强制称重(VGM)的相关规定,对当前集装箱运输会产生一定影响。基于此次规定修改及产生的影响,分析当前集装箱称重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建议,以提升集装箱装卸和海上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17.
2020年12月18日,全国船舶检验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全面总结船舶检验工作,研究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出席会议并强调,深入理解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深刻内涵,准确把握形势,进一步凝聚发展共识,明确目标和方向,为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相似文献
18.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我国船舶检验目前分为法定检验、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后三种检验由中国船级社承办。法定检验由国家海事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船舶检验机构以及国家海事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 相似文献
20.
国际海事组织(IMO)出台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简称"73/78公约"附则Ⅵ)及我国相关的检验法规对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规定相继生效,加大了对海洋和大气环境的保护。本文针对国内航行船舶的现状,结合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详细研究了《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73/78公约"附则Ⅵ)和我国现行船舶检验有关法规规范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国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有关规定以及检验实践工作,对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方面的检验发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