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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是船东把船舶租给租船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在租约期内,租船人根据租约规定的航行区域自行安排挂港、货载、加油和调度。租金是以载重吨为基础单位按天支付,一般每半月支付一次。期租船长必须清楚有关合同的条款规定,以避免产生违约行为。对于租船人下达的航次任务及航次有关指令,其中的每一细节船长必须仔细阅读、正确理解、认真处置。如对于租船人在货物装载完毕后又打算改变卸货港顺序的情况下,船长要经过周密的思考和详细地计算再给租船人以明确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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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廷中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10)
所谓解约日(cancelling date),又称销约期,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船舶未能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装货港并作好装货准备,租船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的日期。 在航次租船情况下,对承租人来讲,非常关心船舶能否在租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装货港并作好装船准备,如果船方做不到这一点,租船人就要考虑是否还继续使用该船的问题。为此,在订立合同时,都无一例外地要订立一个解约日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解约日与受载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所谓受载期(Laydays),前已提及,是指船舶预期到达装货港或地点,并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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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期租是目前航运市场经常采用的经营方式,而船东,承租人双方订立期租租船合同,双方最关心的是关于租金的有关规定。实践中由于租金问题也常常会出现错误船,停租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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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堂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6,(10)
兹有与主要条款第5条规定之船名、第6条规定之船舶的总吨及净吨、第7条规定之夏季载重线具有的全部载货能力、第8条规定之现在船位及第9条规定之预期抵港日期相符合的船舶拥有人(第3条注明)和第4条所规定之船舶租用人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船舶在其完成上航次任务之后,即应驶向主要条款第10条所规定之租船人具有装货责任的装货港或装货地区或只要能使船舶不会搁浅而又能安全抵达的与装货及地区最接近的地方,按12条之规定在该地装载满载货物(如果双方同意装甲板货,则应有租船人承担风险与责任)。船舶按租船合同装货完毕并签发提单后,将驶向主要条款第11条规定的卸货港或地区或只要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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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堂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3)
租船人应按主要条款(Box)20条的规定的费率,按天(不足一天的按比例计算)支付装/卸港的滞期费。滞期费应逐日计算,租船人在收到船东的发票后即支付滞期费。 如果没有按上述条件支付滞期费,船东应给租船人书面通知,指出租船人的失误之处。如果租船人未能在96个连续小时内支付滞期费,如果船舶在装港,船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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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是由出租人和租船人订立的收面契约,出租人提供指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由由租船人按合同条款规定作用船舶进行客货运输或其他作业。阐述了期租船船长如何处理与租船人的关系,强调作为船长为维护船东利益,保证船舶安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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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又称定期租船,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即由船东的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的租赁期限内,由租船人调动使用并负担由此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等。燃油费用在船舶运输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很大。特别是近年来国际燃油市场每吨船用燃油几百美元,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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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货条款是油船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常用法律条款,其目的在于从合同的角度控制海上原油运输的损益。租船人运用该条款需要有严格的规定,即独立检验人及其严格的检验报告。另外,租船人扣减的运费并非货差担保,而是基于合同的严格解释,是一种永久性的扣减。剩货条款与运输短量条款有着联系和区别,两者都是保护租船人的条款,然而在计算方式、计算依据以及风险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应注意两者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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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租(off-hire)是定期租船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租船合同下的很多争议都是围绕停租条款发生的。本文通过对一起仲裁上诉案①的介绍,解释了定期租船合同中停租条款的性质与功能,并通过对该案裁判内容的评析介绍在英国法下对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条款的功能与解释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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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船东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一艘途经亚丁湾的出租船舶发生的停租纠纷,就租约附加条款的订立和相关风险进行解释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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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金的条款是集装箱租赁合约中较重要的条款,它包涵了费率、租金的起算和终止、付款和付款期限、逾期付款的滞纳金、逾期使用的费率等条款。这些条款对租金的计算、结算和支付都作了详细、严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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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成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3)
在期租船合同下,提单的签发是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这主要表现在承运人的认定、是否遵守租船人的签单指示、提单的格式等方面。本文不谈任何理论问题,而是从实践角度对期租合同下提单的签发进行讨论,希望得到各位同仁的认同。 期租合同条款对提单签发的要求 一般地,期租合同对提单的签发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定船长或船东应签发所呈交(ASPRESENTED)的提单。这是期租船租船人非常重要的商业自由。因为期租船租船人在以后的航次经营中需要根据货方的要求签发不同格式的提单,如不同抬头的提单、运费预付或到付提单、简式或班轮条款提单等。当然合同还会有另外的条款说明如果船东签发了所呈交的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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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鹤影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2)
航次租船合同中CQD条款下装卸时间延滞的损失常常有所争议。有一则案例,笔都做为当事人之一,参与了事件发生的全部过程,对当时情况比较了解。现将本案例中各方观点一一列举,并谈谈自己的一管之见,希望能抛砖引玉,得到广大业内同仁的批评指导。 “RUYI 2”轮9V与大连某租船人签定4000MT废钢航次租船合同,名古屋装至中国集港卸货,1装1卸CQD条款。该轮1996年5月11日9:50抵卸港靠码头并递交NOR,当日10:10NOR接受。当该轮开舱准备卸货时,收货人当即表明此货物非收货人所需货物而拒绝收货。租船人与船东在签定合同时即对货物规格作了说明:是规则均匀,尺码统一,捆扎整齐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