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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对于高级水手和高级机工的适任要求高于《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规则II/5条或III/5条的要求。受此影响,《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全面实施之后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就业前景如何?是否会出现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就业困难?本文就此提出一些粗浅见解,供各位同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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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国不同时期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以及GMDSS适任证书、"D类"证书等海员适任证书的历史沿革,并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的新要求,提出完善和改进我国海员适任证书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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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介绍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产生背景,分析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发展现状及趋势,针对部分船旗国对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机工配员要求的变化,阐述对海员外派机构所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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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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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于现有公约尺寸(小于500GT)船舶而言,PSCO应着重考虑船舶和船员所持有的证书和文件,以确保该船和该船船员对海上人命安全和环境保护不构成威胁。如果船舶或船员持有非公约要求的证书和文件,PSCO应对船上证书和文件进行评估,船舶条件和船员证书及最低安全配员应符合现有公约要求,否则,船舶将被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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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持续保持适任能力和任职资格,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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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持续保持适任能力和任职资格,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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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 Junzhong 《航海教育研究》2014,(1):93-93
正IMO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第1次会议(以下简称HTW1)于2014年2月17—21日在英国伦敦召开。本次会议对于与保安相关证书效力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海员持有的与保安相关的证书分三级,依次是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我国证书编码B07)、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我国证书编码B08)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我国证书编码B09)。关于三级证书的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HTW1明确了"高盖低"的原则,即持有了高一级的证书,就无需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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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STCW78/95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有关规定,船员们应在过渡期2002年2月1日前全面完成STCW78/95公约规定的履约补缺项目的培训、考试工作,获取相应职务的各种专业证书、特殊证书、合格证明等,并经过适任评估后换得功能块适任证书,以满足STCW78/95公约的规定。 中远集运船舶管理公司采取陆地培训和船舶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陆地培训是组织船舶技术干部驾驶、轮机人员开展“一条龙”式培训,即几项培训项目一次性连续完成。船舶培训是组织船舶普通船员水手、机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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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帕劳批准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1995年STCW—F公约)后,该公约在2011年9月29日前已有15个缔约国批准,预计将于2012年9B29日正式生效。公约中规定了船长24米及以上的海洋渔船船员发证和最低培训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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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5月1日起,港监对国内航行船舶开始实施最低配员证书检查.此举对于加强船员管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不容忽视当前船舶在配备船员方面,尤其是地方公司、联营、个体所属船舶在船员配备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一、问题1.船员所持适任证书超越航区限制.该问题突出表现在船舶甲板部驾驶员,包括船长、大副、二副等持C类船员适任证书,在国内沿海任意驾驶船舶航行,超越航区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持C类适任证书船员适用于担任近岸航区(Ⅲ类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近岸航区指距船籍港的航程不超过400海里.而实际情况是,持有C类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突破距船籍航程400海里限制,在沿海航区(Ⅱ类航区)驾船航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