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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但与国际公约相比,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对迟延交付定义的争论就是其中之一。《海商法》仅规定在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时候承运人方可能构成迟延交付,对于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则没有规定。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增强国际航运企业的竞争力,建议《海商法》在修订时应补充规定承运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同样可以构成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2.
我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的迟延交付下了一个独特的定义,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这个定义是在考虑了我国现阶段航运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得出的。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定义与《汉堡规则》中关于货物的迟延交付的定义是不同的。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定义虽然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新意,但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3.
赵百岗 《集装箱化》2013,24(9):21-23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5条和第106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条款提及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包括因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货物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提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针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孙涌新  袁炳成 《珠江水运》2006,(Z1):171-173
本文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及海事案例,就迟延交付赔偿涉及到的迟延交付的赔偿原则;如何确定迟延交付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即如何确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范围;迟延交付的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等问题作粗浅的分析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有关问题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通过阐述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有关迟延交付时间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分析比较了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时间的界定标准,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以及因此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并就所存在的立法缺陷,提出且详细阐释了增加"合理时间"作为迟延交付的时间标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承运人迟延履行的期限有不同的理解。笔者从逻辑推理、体系、比较法和目的解释规则角度出发进行论述,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的"迟延交付"不仅仅是指承运人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也包括了未在合理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  相似文献   

8.
刘桢 《中国水运》2007,7(12):259-260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承运人迟延履行的期限有不同的理解.笔者从逻辑推理、体系、比较法和目的解释规则角度出发进行论述,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的"迟延交付"不仅仅是指承运人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也包括了未在合理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  相似文献   

9.
论迟延交付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欣 《世界海运》2002,25(5):32-33,35
通过法律逻辑的基本知识,分析我国《海商法》中未引进的“汉堡规则”中关于迟延交付的另一种情况——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以减少理解上的分歧。  相似文献   

10.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转运阶段发生延误的,不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运输合同履行期间,承运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将货物及时安排转运,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李微 《中国水运》2007,5(1):200-201
本文通过对比我国《海商法》和三个提单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从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承运人免责、举证责任、赔偿限额、迟延交付、实际承运人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概括其利弊并提出完善措施及建议。  相似文献   

12.
朱强 《水运管理》2000,(9):16-17,11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经常碰到迟延交付索赔案件。本文就班轮运输情况下迟延交付的索赔,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并结合笔者的律师实务,提出以下几点供同仁参考。 一.法律适用 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各方权利义务的三个国际公约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汉堡规则》对于承运人的责任要严于《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被认为侧重了货方的利益而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特别是《汉堡规则》还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由于《海牙规则》的广泛性影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调整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国内法中采纳了《海牙…  相似文献   

13.
海上货物运输“一年时效”规定的探讨杨召南我国《海商法》第257条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自《海商法》实施以来,该“一年时效”的规定似乎被认为在海商案件中具有广泛...  相似文献   

14.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某公司向德国进口商出口圣诞蜡烛,该货物于10月底由我国北方港口装船,但承运船舶直至12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德国汉堡,由于该票货物未能在圣诞节前到达汉堡港,便无法按照正常价格向市场销售,致使德国进口商拒绝接收货物.国内出口商只好将该票货物运回国内,并需要承担运费等相应费用.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内出口商只能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进行索赔,但根据合同和提单条款,承运人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出口商进而希望以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而获得赔偿,但是按照该案的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尽管承运人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才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但仍然不构成迟延交付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能承担全部的损失.这一看似不合理但实则合法的结果,足以引起我国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  相似文献   

15.
对于承运人来说,将货物顺利地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意味着货物运输的完成,也标志着承运人对运输货物责任的终结和货物交付义务的完成。但是,从现行立法看,我国的《海商法》只能根据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规定推断出承运人需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国际公约关于货物交付的探讨也十分有限,无法为航运操作和司法审判提供充  相似文献   

16.
陈英 《世界海运》2003,26(4):33-34
我国《海商法》提单运输部分吸收了三大国际公约成熟合理的内容,反映了现代海运规则,但是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对《海商法》需要改进的问题,如电子提单问题、迟延交货责任问题等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7.
进口放货,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货物交付。换句话说,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与正本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到承运人处领取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的定义条款可以作出上述理解。该条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该条款对提单的三项功能的规定,与有关国际航运规则及国际航运界的理解与操作是一致的。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清楚,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对“货物交付”的概念也并未进行具体定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各个口岸的情况不同,使进口放货程序问题变得非常复杂。本文拟就平时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有关问题(仅指散杂货物)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8.
高妍 《水运管理》2023,(6):10-13
《海商法》第268条是国际海事条约适用于我国相关案件的主要规定。近年来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3要件屡屡被突破则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因此正确解读《海商法》第268条是解决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适用性的关键。在《海商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对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性作出回应,建议将《海商法》第14章改为“法律适用”,以取代现在的“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9.
张丽  蒋志勇 《世界海运》2003,26(1):33-34
从航运实务出发,结合实践中承运人关于责任期间所遇到的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4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就如何保障《海商法》第46条充分适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0.
本文在对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对我国《海商法》第46条修改的必要性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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