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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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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引言 众所周知,海运正本提单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的有效凭证. 我国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明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可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且1992年英国提单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比研究其他国家的提单法,认为提单诉松能够充分地保护收货人或提单特有人的权益,有效地促进提单的转让;而采取提单合同之诉,侵权之诉,提单并入条款以及默示合同,并不能完全地替代提单诉权,不利于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3.
针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在海运货物保险一切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分析我国国内典型案例和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规定,从不同角度论述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提出保险人应当承担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除非合同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班轮船期表载明的船舶到达卸货港的时间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条件,对承托双方具有约束力。到达卸货港的时间与交付货物的时间有密切关系,对确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具有参考价值。迟延到达与迟延交货损害索赔的法律主体、诉因等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因担保提货引起的纠纷,索赔金额巨大,且倍受航运界和司法界的关注。船东在交货时,采用凭担保交付货物的国际变通方式,目的是为解决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却急需用货的矛盾。但此行为,承运人往往是费力不讨好。若存在凭担保提货人转卖了货物却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承运人往往会成为索赔的直接对象,还要遭受被扣船的风险,还可能会成为诉讼中无辜的一方。本文拟对担保提货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做粗浅的分析,以求能在实践中减少纠纷。  相似文献   

6.
从提单的诞生看,提单上附有的权利仅是一种占有权;在转让过程中,提单上也没有附加所有权。在国际贸易和融资等环节也并不要求提单成为所有权凭证。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权利状态,游离于提单的文义之外。提单本身仅是一种占有权凭证。  相似文献   

7.
评析海运货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个赔偿的契约,保险人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所致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但并不等于所有的承保风险造成的货损都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取决于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海上风险的特征等诸多条件的制约.被保险人在货物运输中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导致的货损,依据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享有选择赔偿责任人的权利.保险人不能因为承运人有责任而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混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相似文献   

8.
承运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实践中常在提单上添加一个并入条款,写明要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进该提单,以约束提单背书转让后的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我国目前对于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实践差异也很大,中国货方在货损后也就因此常常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本文通过分析航次租约中的提单性质,明确了提单在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合同存在;对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提出了意见,对于中国货方如何避免仲裁并入条款的不利影响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并分析了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保护我国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可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9.
“鹿特丹规则”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鹿特丹规则"是最新的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和运输单证、电子交易记录等法律规定,涵盖了承运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范围、责任期间等核心义务的修改;运输单证、电子交易记录等的修改发展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运输单证相关法律.将其与提单法律展开比较研究,对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理论和国际物流实务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海运提单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单据,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约的证明、物权凭证三种职能。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提单中记载的货物数量和质量状况与实际情况会出现很大差异而导致严重后果,因而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这类常见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记名提单的法律属性以及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应凭单放货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和判决。文中通过对记名提单的概念与作用、记名提单的条款、记名提单与中途停运权的天系、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关系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法律下记名提单应凭单放货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
货物交付制度是运输合同法律的重要内容。《鹿特丹规则》系统规定了货物交付制度,确立了收货人接收交付和确认收到货物的义务,规定了不同运输单证下的交付规则,与现行的法律比较存在诸多差异。中国航运企业应研究、借鉴货物交付新规则,完善货物交付制度。  相似文献   

13.
喜马拉雅条款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喜马拉雅条款”是提单背面的一条标准条款,起源于英国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目的是为了将承托双方之外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和独立缔约人引入合同,使他们同样可以享受承运人根据提单背面条款所享受到的免责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的利益。该条款的效力得到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法院的承认,尽管围绕该条款产生了很多的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款推动了合同法理论研究及立法的发展。伴随着美国1999COGSA的生效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趋势,喜马拉雅条款将完成其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14.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见本刊今年第1、2期)于1999年11月15日以交通部1999年第5号令发布,对1988年1月26日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作了重大修订。它是规范汽车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规章,是衡量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合法的标准,使汽车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能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和权利,自觉遵守市场经济法则,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提货单具有凭以报关、费用结算和提货等功能。货物进口到港至提货环节,参与业务的主体复杂、合同关系多重交叉,进口提货环节复杂,风险难辨,给承运人、船代和收货人及港口、场站经营人等造成了风险和损失。应研究和区分不同合同法律关系,把握提货单属性,正确适用法律。在新物流业态中,探索仓单、分提货单等新单据,实现提货单传统功能与新功能的衔接、融合。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规定”主要调整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办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货运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常常以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作为促使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的先决条件,产生了很多纠纷.在新的“规定”中对于货运代理企业扣留提单等单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新的解释,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和规范.  相似文献   

17.
航空运单主要分为两大类:一、航空主运单(MAWB,Master AirWaybill)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18.
在集装箱班轮运输已经成为国际海运最重要的运输方式的背景下,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在海运实践中已屡见不鲜,而此时的承运人莫过于是最大的受害者,应对其进行法律救济。我国法律仅有《海商法》第8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但非常宽泛和模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操作性不强。本文在分析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原因、性质的基础上,阐述了应对承运人的法律救济,并对我国目前现有司法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9.
在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有时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有时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货代以不同的角色和身份办理货物运输服务时,经常会涉及运费的支付问题,这往往涉及到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等有关方的利益。货代公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保住货源和客户,常为客户垫付运费,并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运费,是否能够追偿运费,对货代公司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20.
单元货物运输是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交 多运输包装件拼装在一起,使其形成一整体单元货物,以利于装卸,运输,堆码和的一种货物运输方式,在国际上已得到普遍采用。兢而在我国,包装单元货物尚处于起步发展的一存在的问题较多,如缺乏设备和资金,国家引志 和标准化方面较薄弱中强包装单元货物尺寸的研究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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