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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如何把握和操作这一规定呢?这成了海事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现就如何认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以及如何依法将所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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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对此,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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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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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某重庆籍船舶从湖南岳阳洞庭湖驶入长江干线,因超载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被某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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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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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国务院2002年6月28日颁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浙水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0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两个<条例>的施行,对内河水上安全监督和水路运输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然而,两个<条例>还存在着盲点和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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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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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一条中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这就明确了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权属于海事管理机构。那么,如何认定内河通航水域,是否要有个统一的易操作的界定标准,如要有又该是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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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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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1 000总吨以下船舶的运营现状开展调研,对该类船舶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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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船舶在我国大量存在并参与着民事、经济活动。由于很多船舶在主体上不具备法人资格,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对它又无明确规定,有关人士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设置的法律责任和交通部海上、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存在不同的认识。为求得对船舶处罚的正确认识,本文对船舶拟非法人组织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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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诸多条款对各海事治理主体的治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对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海事治理多元协同格局逐步形成。从海事多元协同治理的基本特征出发,在解读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对海事多元协同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就完善海事多元协同治理机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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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等责任主体的选择和身份的认定缺少统一做法。从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和运行支配角度,提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作为处罚主体的选择顺序,进一步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认定标准并给出对策建议,以提升海事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减少滥用职权乱作为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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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内河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就船舶航行规定的有关问题按照《条例》标明的条款进行探讨,以利船长和驾驶人员理解和遵守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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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陆上交通肇事与海上交通肇事犯罪一并归入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中,而相关司法解释则自始未对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给予关注。受“重陆轻海”传统观念影响,海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已经遇到不少疑难问题急需解决。理论上,需要厘清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实务中,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准确认定犯罪主体;统一危害结果认定标准,同时将海上事故致人失踪经搜救、搜寻未果并经即时宣告死亡解释为推定死亡,并赋予被告人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操船和管船为基本识别标准区分罪名、处理竞合;结合海上特殊环境,正确认定海上交通肇事逃逸并定罪处罚,多方位发挥《刑法》对海上交通事故涉罪案件的规制作用。建议单独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海上交通事故刑事立案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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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航执法是海事主管机关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对我国管辖水域通航安全状况、水域环境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水上巡航,海事主管机关可以及时搜集有关航行安全信息,掌握水上通航环境,监督船舶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情况,发现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发现和处理通航水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情况.及时进行海事应急处理并组织或参与搜救行动,从而实现对管辖水域通航环境及船舶动态的有效监控。加强现场通航安全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