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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15控制区方案》),划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排放控制区并明确了排放控制区内活动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1]虽然《2015控制区方案》的实施在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排放控制区政策也必须随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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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学报》2015,(3)
<正>交通运输部2015年8月31日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和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11项措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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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激励性、局部强制性和国际强制性政策工具的适用条件以及应用效果,从激励性政策在国家、行业、地方等层面的应用实践及强制性政策的应用实践2个方面提出适合我国选用的政策工具,并指出我国选用政策工具所存在的问题:政策工具分阶段选择使用;设立沿海统一排放控制区对我国的影响;我国控制排放区域的选择;我国政策工具选择及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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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世界各地港口对打造"绿色港口"目标的不断追求,港口对减少污染排放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那些对来港船舶有使用岸电要求的港口,用电需求更是大幅提升,而港口历来就是用电大户,加之电气化机械设备数量逐年增加,如何保证岸上电力供应是未来港口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一、岸电供应1.用电需求上涨船舶到港停泊后需要关闭主机,开启副机发电为船舶提供日常用电。副机燃料大多为质量较差的重油,燃烧后会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因此世界各地许多港口都要求船舶靠港期间停止使用船上发电机,改用岸上电源供电。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气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正式通过一项岸上动力管理条例,要求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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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20,53(1):10-12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4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