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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强制令是行为保全令和行为执行令的共生体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条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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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海事强制令与英国玛瑞瓦禁令的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事强制令是出现在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个新的概念。《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 条规定:“海事强制令, 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很显然,若是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是不能发布海事强制令的。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程序的规定,冻结与之相关的财产。玛瑞瓦禁令是英国海事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一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当时的英国法律不允许在判决之前先行扣押或冻结当事人的财产与资金,只有在玛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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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看海事强制令的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对海事强制令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海事强制令这一法律制度在航运实践和海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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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0期上,我们探讨了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属性.海事强制令作为一项突破我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理论的"行为保全"法律制度,其所具有的理论意义不言而喻.同时,海事强制令对于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海事权益,维护我国海上营运秩序,促进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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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是一项重要的海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海事强制令的法定构成要件作为制度的核心内容,实践中要严格把握适用标准的尺度,须在申请人最终获得救济的效果与被申请人在终局判决前免受不当限制之间求得平衡。在海事强制的令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以作为被请求人牺牲利益的保障,但反担保不能超越法定要件成为影响司法实践的主要因素,要防止通过担保的严格审查来淡化对海事强制令法定条件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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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剑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1,(1):62-63
新颁布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作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一个重要补充,是到目前为止规范我国海事诉讼程序的唯一一部专门法规。这部法规,对管辖、海事保全担保等方面都做出了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特别是在诉讼法中第一次提出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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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海事强制令申请人的权利冲突问题,以留置权为例,基于海事强制令的功能属性,分析我国海事诉讼法律现有条款,总结不同学者的观点主张,并结合实践做法,提出解决海事强制令申请人与留置权人冲突的思考和建议。该建议以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求,调整海事强制令申请人的条件。该建议可促进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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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条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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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上运输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海上运输所特有的风险性。在长期的航运实践中产生了在一定的情况下。海事请求人需要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否则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正常的航运活动将无法有序地进行。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就是海事强制令。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对海事强制令的条件.程序等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56条对海事强制令条件所作规定的第三款。即“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由于这一规定在海事实践中容易造成适用上的混乱。有必要对此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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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在诉讼程序中的实现是指海事法院责令行为保全的截得到执行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笔者结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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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扣船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因海事请求而申请扣押船舶作为一项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无论是从《1952年公约》到《1999年公约》,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和1994年的《扣船规定》到《特别程序法》颁布生效,立法上日趋完善,司法实践中亦被广泛采用。司法实践中错误扣船的案件虽鲜见发生,但完善对错误扣船问题的规定,亦是一套健全的海事请求保全法律体系所必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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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加公平快捷地解决海事纠纷,弥补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缺陷,以比较的方法分析英国中间禁令的实施要求,结合我国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指出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有待于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请求人应该具有实质胜诉机会;应考虑请求人在将来胜诉时能否得到足够的金钱赔偿,若可以,则慎用海事强制令;应全面考虑公平与不公平因素,不应该使任一当事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在程序上,除非情况紧急,海事强制令签发之前应给予被请求人争辩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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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中对物诉讼制度,结合《1999年扣船公约》以及我国民事诉讼和海事诉讼程序理论和实践,系统分析和论证了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中对物诉讼的特点。针对我国对物诉讼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全新的大胆构想,以期完整理解和准确实施海事请求及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海事诉讼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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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从而结束了海事行政强制程无法可依的局面。海事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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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是我国海事诉讼一项重要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规定在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相关债权人要进行债权登记,然后才能从拍卖得款或基金中受偿。如何进行操作,我国《海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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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分析《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公约》)要求与我国最新立法规定、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船员集体谈判机制,以履约准备为考察视角,提出现阶段我国所做的工作准备:制/修订海员相关法律规范,构建和完善包括海员在内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探索和建设我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为顺利履约提供制度保障;依据《MLC公约》要求,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共同签署《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海事主管部门发布履约准备工作通知,对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和签发作出具体安排。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条件,有关部门应加快批约进程,完整、善意地承担国际责任,提升国际地位,掌握海运话语权,进而推动我国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