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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冰 《集装箱化》2005,(12):29-29,31
1FOB价格条件下存在海运欺诈的风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CIF和FOB是经常使用的两个术语。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贸易双方是由谁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 B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因此,其有权指定承运人。在业务操作中,也经常把FO B条款下的操作称为“指定货”。在已经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外买方利用指定承运人的权利实施欺诈,使我国的出口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利用FO B条款与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  相似文献   

2.
F0B价格术语是对外贸易业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FOB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这一术语通常解释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术语合同,一般由买方安排租船订舱,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相似文献   

3.
目前,上海外贸出口货物多以FOB条款成交,订舱租船权为国外买方所有。其结果造成国内出口商失去了安排出口货物运输的权利,将外贸出口运输市场拱手让给外方,使国轮货载比例下降、运费收入流失等,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货物运输进场交易的可能性,制约了我国航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国家如果不采取措施扭转目前外贸出口货物FOB上升态势,没有相应的保护政策来扶持本国船队,那么国有大中型航运骨干企业一旦被外国船公司挤跨,不但我国外贸运输将受制于外国船公司,影响外贸发展,而且也不利于保证我国在战时军事补给的需要。 因此,对上海外贸出口货物FOB条款情况、国外航运保护与扶持政策等进行调查分析,探索可行的政策措施,便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一、外贸出口货物FOB情况调查 1.调查单位的选择 调查单位选择的基本原则: (1)列入1995年上海市外贸出口前50位的企业; (2)以出口散货的大型工贸企业为主; (3)因钢材是上海市最大的散货出口品种,所以重点调查钢铁企业。 根据以上3个基本原则,我们确定了15家调查单位作为抽样调查样本,其中大型工贸自营出口企业11家,专业外贸公司4家。工贸企业中大型钢铁企业5家,大型石化与化工  相似文献   

4.
FOB货物出口的风险及其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FOB货物出口中,运输安排及运费是由买方负责的,而在实务中,这样的关系就有可能进一步演变为由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输托运手续,并由卖方向买所指定的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做法,于是,卖方的风险就由此而产生。本文拟从由无船承运人和由船舶承运人所承运的FOB出口货物两种业务出发,分析卖方和船舶承运人的风险,并提出避免这类风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水运文献信息》2007,(5):25-26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特别是大宗散货贸易,贸易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FOB条款之后,有派船责任的一方(FOB下即为买方),再与负责运输的船东签订租船合同。FOB合同中包含许多能够影响到未来租船合同的条款,处理好这些条款十分重要。以下主要是站在FOB买方立场上,讨论贸易合同中一些可能会影响到将来的租船合同的条款。[第一段]  相似文献   

6.
一、引言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都由卖方先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连同装运单据和其它必要的凭证,通过银行凭证向买方或其代理人(信用证交易则向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收取货款。众所周知,除极少采用的到货合同外,货物一经交付承运人,卖方即失去对货物的占有,有关风险转移给买方;接着随着装运单据的传递,便开始了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法律就是按交货的时间确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而卖方自交出货物起直至收到货款时止的一段时间内,有不少情况可能发生:诸如开证行倒闭、破产,买方遇到意外挫折无力清偿货款,或进口国的政策变化等等,这对卖方来说,无疑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只要货物处在运输途中,赋予卖方中途停运权(stoppage in Transit),使其收回对货物的占有权直至买方付款为止,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近些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境外买方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越来越多.有些被指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存心不良,与买方串通一气,无单放货,使国内卖方钱货两空;也有些境外买方有意安排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到国内来行骗.  相似文献   

8.
通过一个简单案例,比较在出口业务中使用FOB术语和FCA术语的优劣,建议在由买方办理运输的情况下,贸易公司签合同时应该尽量选用FCA术语。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  相似文献   

10.
一般说来,出口货物卖CIF或CFR、进口货物买FOB是取得贸易货物的运输权益或取得服务贸易运输附加值的国际贸易通常做法,也是贸易商通过对货物运输的控制,保障贸易安全的一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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