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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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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小统 《世界海运》2002,25(6):16-18
租船合同中通常有仲裁条款,而它又常常并入租约提单之中。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方式和效力,学术界的观点不一,这方面的判例也常常相互冲突。本文针对并入租约仲裁条款的生效条件、并入方法、及解释原则等方面,结合近年判例法的发展,做进一步的阐述。  相似文献   

2.
《世界海运》2017,(5):42-48
提单的自由流转、理论界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一直存在着颇多争议。针对此问题下的几个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提单仲裁条款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提单仲裁条款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效力以及租约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的条件进行深入探讨,明确这些问题将对我国海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同时介绍、比较英美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法律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引发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瑱 《中国航海》2003,(4):11-15
航次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随着提单的转让,在承运人和非租约当事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效力问题,在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仍比较混乱。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约束提单持有人的理论基础、形式要求、准据法等等都是要解决的相关问题。现参考国际公约和商业、航运惯例,并借鉴主要贸易、航运国家的立法,结合《海商法》和《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分析相关的问题,以找出我国立法司法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4.
王小芳 《水运管理》1999,(11):21-24,38
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形式达成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项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依据和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提单仲裁条款由承运人单方拟定并事先印制于提单背面,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签署。其效力如何,存在着不同意见。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此加以分析。一、仲裁条款的内容从各国仲裁立法看,对提单仲裁条款的内容,除强调应表明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外,一般不作明确规定,但原则上都承认当事人可以自由协议仲裁条款的内容。如英国、美国、澳…  相似文献   

5.
《世界海运》2016,(9):44-45
<正>[提要]如果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仅系承运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提单持有人的同意,该提单就不能直接体现涉案的双方当事人有将其间产生的纠纷依此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则不能把它视为是就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明确约定,而应视为双方对此并未形成合意,因此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提单持有人。[案情]原告:A公司。原告:B公司。被告:C轮船公司。被告:D代理有限公司。被告:F航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告C轮船公司于答辩期间  相似文献   

6.
《世界海运》2017,(1):47-50
案情:"皇家橄榄石"号登记船东为GSH2公司,HJ公司和ND有限公司分别系该船的光租人和定期租船人。为履行外贸合同,SF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与ND有限公司就"皇家橄榄石"号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甲基乙基酮在宁波港被装上"皇家橄榄石"号,上海外轮代理浦东有限公司代表该船船长在上海签发了该批货物的9份凭指示油轮提单,提单记载SF公司为托运人,装货港为宁波港,卸货港为印度坎德拉港,各份提单均记载租约的所有条款和除外条款都包含在提单中,租约格式为ASBATANKVOY。2011年10月26日,两批涉案货物运抵印度坎德拉港,并于次日完成卸货。各方共同参与了对涉案货物装货港岸罐样、卸货港岸罐样、卸货港船舱样的共同检验。同年12月17日,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显示:装船前的岸罐样品在水含量、颜色、酸度和密度等方面已不符合标准,卸货港岸罐样与装货港岸罐样相比,在颜色、酸度方面指标增高。2012年10月25日,SF公司以运输途中发生货损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HJ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 112 065.79美元及利息。HJ公司答辩称,SF公司不是适格原告,HJ公司也不是适格被告,SF公司与案外人ND有限公司签订承租合同,存在书面租约,提单签发人为上海外代浦东公司,SF公司应依合同向案外人ND有限公司索赔,请求驳回SF公司的诉请。  相似文献   

7.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复杂性源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提单只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在班轮运输情况下,托运人通常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费率及运输条件向有关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一经承诺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而提单上往往只有承运人的签字,而没有托运人的签字。船公司的提单一般事先印就并公开,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通常知道或应当知道提单上条款的内容。因此,  相似文献   

8.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复杂性源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提单只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在班轮运输情况下,托运人通常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费率及运输条件向有关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一经承诺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而提单上往往只有承运人的签字,而没有托运人的签字.船公司的提单一般事先印就并公开,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通常知道或应当知道提单上条款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初北平  易旸 《世界海运》2011,34(2):36-39
本案是一起航次租约争议,主要涉及适用英国法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案件由两位著名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审理,反映了普通法国家仲裁员审理案件时的思维模式,对航运实务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对中国律师了解伦敦仲裁亦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一租家以修改后的NYPE条款租用一船东的船从巴西往亚洲运圆木。圆木装在了甲板下的大舱里。装货和积载是按照租家指示进行的,但绑扎足由船东/船员负责进行的。甲板货绑扎不足,违反了IMO《甲板运载圆木实物规则》,结果造成部分甲板货在恶劣天气下灭失,并导致船体损坏。 租约中原先印刷上去的标准条款中的第24条被删除了,因此美元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不适用于本租约。租约中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第8条: 租船人负责在船长的监督下进行装货、积载和平舱、卸货、绑扎、垫舱、加固、理货和解绑货物,并负担费用;船长按所提交的货物、大副收据和理货报告签发提单。 附加条款第48条: 尽管绑扎和解绑是由船员进行的,船员视为租船人的雇员。 附加条款第48条: 1.租船人要确保提单与大副收据严格一致,……包括大副收据上的一切条款和批注。 2.租船人要赔付船东因提单与大副收据不一致而造成的任何灭失、损害、延误、花费、成本、索赔或其  相似文献   

11.
本书是杨良宜先生编著的新版《航运实务丛谈》的第四册。前三册:《提单》、《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和《租约》已相继在本刊上介绍。 《滞期费》由正文及20个英文附录组成。正文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滞期费各个方面的问题。它以装卸时间《Laytime》为主轴,论述了装卸时间的基本概念;装卸时间的起算,  相似文献   

12.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3.
本文论述的是在船舶和货物受损的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应负的责任,并对近年来英国是如何在研究责任方面取得突破进而达成三项规定作了详尽的分析。本文中“危险”—词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这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明确选择,比如是采用提单还是租约,依据的是海牙规则还是维斯比规则.若合同中没有类似的明文规定,将根据普通法强制其承担危险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世界海运》2019,(12):38-42
本案纠纷主要涉及港口租约中的港口范围问题,租约当事双方约定NOR在船舶抵达港口范围内递交,但因港口拥挤,船舶只能锚泊在港口当局指示的地方,船舶随后在此递交NOR,最终双方就NOR递交之处是否符合租约约定的港口范围内产生争议。以该案例为基础,对港口范围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5.
收货人通常理解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记名提单情况下,该收货人是提单中记载的某一公司或某一收货人,但在指示提单情况下,联运提单中的收货人又是谁呢?  相似文献   

16.
我单位的海运主流业务系统都使用IBM A S/400管理。由于该系统和开发语言字符型界面的局限性,生成海运提单或联运提单不可见。又因不同的提单样本格式不同,要求又不同,再加上打印机的打印起始位置不同,使得在A S/400上打印提单非常繁琐,大大增加了业务人员的工作量。我们利用Po  相似文献   

17.
权家祥 《集装箱化》2007,18(1):36-39
提单作为一种单证,是海运运输中最重要的文件,一如信用证在外贸中、保单在保险业的重要性。提单有3大功能:收货凭据,证明该货现已交到承运人手里:运输合同,运输的路径(如卸货港的选择)和交/接货的方式等,都以提单所列为准:物权凭证,通常单证都是不可转让的,但提单却具有法定的可转让功能。提单的第3个功能使之类似证券一样,也就是说,只要手上持有提单就有该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银行凭提单接受信贷,保险公司凭提单具以承保,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可融资、转让或买卖。在外贸及外贸运输日渐繁荣的今天,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活动日益专业化,国际贸易已走向“单证化”,即“单货分离”的“单证买卖”,因此提单的功能,尤其是物权凭证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相似文献   

18.
船舶是否为抵达是船舶递交有效备妥通知书(NOR)的先决条件之一.通过普通法下关于船舶抵达的传统解释,结合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从泊位租约、港口租约、船坞租约以及到达时间四个方面分析船舶抵达应满足的条件,并对租约双方在执行合约时的要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航海》2017,(3)
作为主合同的造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并不必然及于保证合同项下的争议。纠纷发生后,债权人依照保证人单方出具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接受仲裁条款约束,双方达成仲裁合意。合同中的有效仲裁条款对于当事方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争议仍然适用。  相似文献   

20.
《水运文献信息》2006,(10):25-26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件。通常情况下,合法地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也必须依据正本提单才予以放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Tide)。但在航运实践中,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一直是众说纷纭,由此也引起了近几年来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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