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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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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海损制度是最古老的海运法规,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制度通过合同的途径被普遍地采用,几乎所有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合同,如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上都有共同海损条款。 为了统一共同海损的理算,从1890年以来的100多年里,国际上多次制订和修改了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1974年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另外还有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等。虽然在英、美、德、意大利、瑞典、新加坡、挪威、荷兰、波兰、匈牙利、俄罗斯、中国、日本、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理算机构,全世界的理算师却总  相似文献   

2.
共同海损制度是最古老的海运法规,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制度通过合同的途径被普遍地采用,几乎所有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合同,如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上都有共同海损条款.  相似文献   

3.
孙丹 《中国水运》2006,3(2):198-199
从共同海损的理算入手,通过介绍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理算依据、理算规则以及共同海损中分摊金额的计算,阐述了共同海损分摊纠纷中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4.
共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昌桃 《水运管理》2006,28(5):19-21
分析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问题,着重从货物留置权及船舶优先权两个方面剖析我国《海商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即偏重保护船方利益、忽视有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货方利益,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文章结合中国<海商法>和<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规定,阐述了过失行为与共同海损成立的关系,解释了可免责的过失和不可免责的过失两个方面对共同海损分摊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航海》2017,(1)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规定中,"航程中一方的过失"应理解为"航程中一方对共同海损的损失不能免责"。《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与《合同法》调整的沿海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在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共同海损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不能免责的,对承运人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7.
从前中国没有自己的海损理算机构和专业人才,船舶(包括租来的和国有的)装载着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损事故,船、货等处于共同危险之中,为了船、货等财产的共同安全,或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安全完成航程,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应如何由有关财产按其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均由外国海损理算师进行理算。  相似文献   

8.
李剑 《航海》2022,(6):16-20
<正>[提要]就共同海损理算问题,法院应进行如下三个层面的审查:一是有关理算的适格性问题,即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共同海损理算”是否为我国法律认可的共同海损理算;二是有关作为理算前提的理算规则和海损事故相关事实的确定问题,即开展共同海损所适用的理算规则是否准确、依据的海损事实是否客观;三是有关共同海损费用认入的问题,即相关费用依照理算规则是否应当认入共同海损,由各方分摊。  相似文献   

9.
谢徵 《航海》2001,(5):42-43
原告:志诚船务有限公司 原告:SUN GLORY COMPANY LIMITED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情] 1993年9月22日,原告SUN GLORY COMPANY LIMITED所属,原告志诚船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明阳”轮在从日本驶往上海途中,遇到7—9级大风,船舶剧烈摇摆。为减轻摇摆,主机加速,到22:26时,从第一组涡轮充电机外传来异常声音,立即停车,发现5缸漏水,即停  相似文献   

10.
围绕承运人过失与共同海损的关系问题,以法律规范解读、理论观点剖析和司法实践评价为方法论,依次分析承运人过失对共同海损成立和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结论和展望,希望引起更多同仁对该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1.
《航海》2017,(4)
正航行安全是水路运输的命门,也是海上贸易永恒的主题,责任重于泰山。海事鉴定、海损理算及其制度化自然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与时俱进的。当前,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造船工艺、航海技术等不断精进、提高,为海上航行安全提供了相应的保障,集装箱船舶的共同海损理算也进行了简化。业界或相关领域有一种观  相似文献   

12.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社会在处理共同海损事件中一般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统一的标准,我国参照该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和《海商法》。由于我国这两项规定在当前形势下存在着理算效率低、内容不统一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诸法的研究与比较,并综合目前国际上存在的两种“共同安全”和“共同利益”的观念,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海上保险合同、增加时效规定、完善《海商法》等有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共同海损的概念出发,说明了共同海损制度的基础,接下来论述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与共同海损范围的关系,分别从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阐明了其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存此基础之上,分析了UNCITRAL运输法公约对共同海损的影响——对航海过失免责的取消冲击了共损的基础.使得共损调整范围的缩小和案件的减少。  相似文献   

14.
高秋颖 《世界海运》2014,37(11):54-57
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领域最古老的制度之一,也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曾为航海业的兴盛和繁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实现海上货物运输中公平分担风险、维护船货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共同海损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共同海损行为的几大构成要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及共同海损理算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认为区分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非常重要,因为这种区别会直接影响到被保险人取得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朱杰  李家春 《航海》2020,(3):7-10
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理算条款独立于提单中的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其中对理算地的约定应视为已对理算机构作出约定,无需细化至具体理算机构或实际理算地点。  相似文献   

16.
共同海损制度作为海商法当中一项古老而又特有的制度已经存在了两千多年,之所以存在了这么多年,不但是因为其适应了海上运输业的特殊需要,而且也是因为它完全符合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自然也应当遵循着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共同海损制度存在下去不但有实践上的需要,更有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7.
《水运文献信息》2002,(10):26-26
情况的发生是出乎意料的、特殊的和非常的。例如,船舶搁浅后,为了使船舶脱浅,使用主机快倒、快顺车,主机因非正常使用而受损,这种损失就属于共同海损。但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风浪,过度使用主机而使其受损,就不属于共同海损,应属航途中可能发生的正常情况。又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船长命令驶入某港口暂避,暂避所耗用的额外燃料等费用也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是船方应尽的义务。  相似文献   

18.
施铸 《中国水运》2002,(8):24-24
共同海损,简单地说,就是当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到危险,为了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所作出的有意的和合理的特殊牺牲,如投弃货物以减轻船舶重量、船上发生火灾时使用消防工具或凿孔灌水灭火使货物受损、船舶搁浅后为便于船舶浮起而雇用工人和驳船卸载货物,使货物遭受损失或租用拖轮救助而发生费用等等,这些意外发生的损失,都是为了保全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牺牲和开支的,应该由获得安全利益的财产(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共同负担分摊.  相似文献   

19.
倪湧 《航海》2005,(3):41-42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制度确立的目的,是对海难救助和自救的鼓励。当风险来临时,牺牲船、货之一部,或支出少量费用,以保全船、货之大部。这种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由船、货双方共同分摊,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也为各个国家所接受。共同海损制度的确立,它既鼓励外来的救助,更鼓励用本船的设备和货物进行自救。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由此可见,共同海损的原则就是“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本案就是在共同海损已经分摊的情况下,被分摊方向过失进行追偿,法院依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20.
张佳 《珠江水运》2021,(1):100-101
因海盗赎金的定性相关法律并不完善,所以船东为赎回船货所支付的海盗赎金在船货双方、保险方之间如何分摊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合理确定海盗赎金的分摊对于航运当事人而言意义重大.本文通过浅析海盗赎金的构成及性质,探讨海盗赎金在共同海损下得以认定的正当性,以期为我国共同海损制度规定与实践提供适当的建议与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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