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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独立抽性原则为各国信用证交易和司法实践所普遍认同,但是正是信用证的这个基础原则导致了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事件的急剧增加,从而使得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研究更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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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昀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11)
一、引言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都由卖方先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连同装运单据和其它必要的凭证,通过银行凭证向买方或其代理人(信用证交易则向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收取货款。众所周知,除极少采用的到货合同外,货物一经交付承运人,卖方即失去对货物的占有,有关风险转移给买方;接着随着装运单据的传递,便开始了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法律就是按交货的时间确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而卖方自交出货物起直至收到货款时止的一段时间内,有不少情况可能发生:诸如开证行倒闭、破产,买方遇到意外挫折无力清偿货款,或进口国的政策变化等等,这对卖方来说,无疑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只要货物处在运输途中,赋予卖方中途停运权(stoppage in Transit),使其收回对货物的占有权直至买方付款为止,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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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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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结算方式。对于卖方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交付单据,在单(提单等单据)证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从银行得到货款:对买方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提单)。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卖方交单结汇,还是买方赎单提货,必须持有与信用证相关规定相一致的提单(Bill of Lading,B/L)。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对提单最基本的规定是:卖方须提供已装船提单(ShippedB/L),且该提单必须是清洁提单(CleanB/L);同时,拒绝两种特殊提单——倒签提单(Anti—DatedB/L)和预借提单(AdvancedB/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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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在19世纪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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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及1994年版本(分别为UCP400、UCP500)中就“海运提单”均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正本提单的份数都在提单上注明,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提单物权凭证特性来保障银行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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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4,(2):19-19
UK保赔协会调查部门Signum Services最近揭发了一系列以虚假货物哄骗船东的欺诈行为。此类欺诈行为通常源于土耳其,诈骗分子声称自己为船舶经纪人和港口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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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的保险标的,用故意制造、伪造或谎报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海上保险欺诈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凿沉船舶、虚构保险标的欺诈、隐瞒性保险欺诈、超出承保范围的欺诈、超值保险欺诈、重复投保欺诈、伪造短交/残损报告欺诈保险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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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贸易中"鬼船"欺诈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鬼船欺诈主要系船东所为,鬼船欺诈属于国际海事欺诈之一,在国际贸易中托运人或收货人应该积极进行防范。本文对国际贸易中鬼船欺诈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和提出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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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欺诈由来已久,它与海洋冒险活动、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相伴相随,几乎同样古老。如今,海运欺诈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本文针对租船运输下的海运欺诈试做简要分析,以寻求防范此类海运欺诈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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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是当今社会打击防范财务欺诈的中坚力量,在审计实务中探索了一些财务欺诈审计的技术方法,文章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目前针对财务欺诈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切实可行的一些技术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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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源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1,22(2):71-75
提单作为海洋运输中的重要凭证影响着各当事人的责任、风险和利益。由于不同海运公司出具的提单在形式或措词上的不同,银行、海运公司等有关机构对提单上记载内容的理解也会不同。在实践中,银行对于提单的审核、内容的认同主要以《跟单信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3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为依据,为避免理解差异所引起的纠纷,海运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在缮制提单时要考虑这一事实,应尽可能命名提单符合UCP500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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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B价格条件下存在海运欺诈的风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CIF和FOB是经常使用的两个术语。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贸易双方是由谁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 B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因此,其有权指定承运人。在业务操作中,也经常把FO B条款下的操作称为“指定货”。在已经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外买方利用指定承运人的权利实施欺诈,使我国的出口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利用FO B条款与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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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欺诈已是愈演愈烈,对整个自由国际贸易构成了严重威胁。但目前无一部科对国际海事欺诈的具有强制性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公约。在我国,海事欺诈是近几年才开始出现的新领域犯罪,对此我国的防范意识、措施的制载力度明显不足,目前开展的防止与打击海事欺诈工作也仅处起步阶段,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制度上都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就国际海事欺诈案件的管权和准据法方面作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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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条件下的作用探讨,论述了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提单持有人提单向银行出质,作为质押,银行对提单享有质权。同时,论述了提单的信托占有以及银行的信托权利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