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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管理,保证交易规范地进行,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批准,在航交所内取得会员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会员享有航交所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须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会员应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交易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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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的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航交所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航交所的交易范围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内沿海和长江货物运输、港口业务、船舶租赁和船舶买卖以及交通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它业务。 第四条 航交所采用协商、竞价和拍卖的交易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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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船舶买卖交易的管理,维护交易秩序,繁荣交易市场,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上海航运交易规则》和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实施运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上海市地区注册的航运企业及其他企业买卖500总吨以上的二手船、废钢船和主机功率500KW以上的拖轮,必须在上海航运交易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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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3)
一、为保证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的交易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根据《上海航交所交易规则》制定本操作程序。 二、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内外贸货物运输;会员之间的船舶租赁;千吨以上的二手船、废钢船买卖,应该在航交所进行。 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上海、宁波两港外贸出口每票达500吨以上、内贸每票3000吨以上的货物必须在场内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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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已于2004年l月1日施行。《港口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和贯彻好这条规定,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在《港口法》的原则要求和框架下,结合参考国际上有关国家的港口法律文件,在起草《上海港口章程》的过程中,对《港口章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一、关于《港口章程》的法律地位(一)《港口章程》的法律特征根据“章程”的定义、内涵以及我国的立法规范,《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章程》具有三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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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20,53(1):10-12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4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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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5,(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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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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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就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办法》指出,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应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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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船》2001,(2):1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 “ 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 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 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 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 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 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