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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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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荚振坤 《中国船检》2006,(11):80-81
本案主要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火灾免责问题。在集装箱运输条件下,只要火灾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即使不是发生在船舶之上或海上航行过程中,承运人仍可以享受免责。从免责主体方面而言,只要构成海商法上的承运人,即有权主张火灾免责,无船承运人也不例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承运人本人对火灾的发生有过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告】上海瀚航集运有限公司【案情回放】浙江惠隆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隆公司)与印度ALAQSA公司之间成立了贸易合同关系。惠隆公司委…  相似文献   

2.
荚振坤 《航海》2007,(3):29-31
本案主要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火灾免责问题。在集装箱运输条件下,只要火灾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即使不是发生在船舶之上或海  相似文献   

3.
国际海运承运人航行或管船过失免责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晔华 《集装箱化》2008,19(12):31-33
海运历来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目前,国际贸易总运量的2/3以上以及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约90%都是利用海运完成的,而集装箱班轮运输又是最主要的海运方式。  相似文献   

4.
钟明  刘晓琴 《航海》2011,(5):20-22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旦发生货物灭损,承运人可能以船舶存在潜在缺陷为由主张免责,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承运人却不能当然免责。首先,何为船舶潜在缺陷。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其次。即使船舶存在潜在缺陷.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的灭损存在过错,那么其也不能享受法定免责的权利。此外,承运人对于集装箱损坏的赔偿限额应当视集装箱与受载货物的关联性确定.当集装箱本身即是受载货物时,不能按照装运器具的标准计算责任限额。  相似文献   

5.
郑捷  孙树 《中国水运》2007,7(12):247-249
本文简单介绍了无船承运人的涵义,并基于《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和从协调二者关系的角度,阐述了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性质和效力,是否享有海商法第51条所规定的免责和是否享有海事责任限制等几个问题,期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王蕾 《航海》2010,(1):30-31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一般会以当事人主体地位、货损原因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等理由来抗辩。此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案件审理的前提,而对于承运人责任的认定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运人主张免责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7.
巨乐 《世界海运》2012,35(7):49-51
海上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保证集装箱适载的责任期间如何确定?承运人自身在将集装箱交给托运人前的预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集装箱进行的适载检验能否证明承运人已尽了谨慎的义务,从而免除其在航行过程中因集装箱质量问题而导致货损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之一,其历史悠久,在国际范围内影响深远。各个航运国家都参加了各个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在国内法中有关章节中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中国虽然没有加入任何一个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公约,但是在《海商法》第十一章的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基本是移植了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中的实质性规定。由于在移植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且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需要。本文总结了一些当前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9.
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的无船承运业务伴随着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开展而得到发展,货运代理无疑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无船承运人就是从传统的货运代理业中孕育而生,且逐渐登上海运业务和多式联运业务的舞台。几十年来,我国无船承运业务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仍处于一个初级阶段。  相似文献   

10.
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的无船承运业务伴随着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开展而得到发展,货运代理无疑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无船承运人就是从传统的货运代理业中孕育而生,且逐渐登上海运业务和多式联运业务的舞台。几十年来,我国无船承运业务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仍处于一个初级阶段。  相似文献   

11.
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国际运输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正确理解无船承运人概念,需明确以下三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12.
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仅允许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通过运价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不享有海上公共承运人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权利。2005 年1月19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制定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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