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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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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海史是一部人与自然灾难斗争的历史.为了减轻损失,在很早以前人们就开始了共同承担风险的做法,近代以来随着人类的进步,终于将共同海损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下来.本篇将从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对共同进行海损确定.  相似文献   

2.
共同海损制度作为海商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船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船舶和货物所面临的共同危险,以免扩大损失范围。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共同海损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船舶、货物的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地采取措施、产生特殊牺牲或费用、实现保护财产目的等四个方面。然而,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共同海损认定往往纷繁复杂,相关认定须在符合共同海损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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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共同海损制度是最古老的海运法规,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制度通过合同的途径被普遍地采用,几乎所有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合同,如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上都有共同海损条款。 为了统一共同海损的理算,从1890年以来的100多年里,国际上多次制订和修改了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1974年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另外还有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等。虽然在英、美、德、意大利、瑞典、新加坡、挪威、荷兰、波兰、匈牙利、俄罗斯、中国、日本、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理算机构,全世界的理算师却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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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SEADIAMOND”轮载有原告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保险)承保的货物由喀麦隆驶往中国蛇口港。2000年4月26日,该轮与被告统一和平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海运)所属“ORIENTHONESTY”轮在中国长江口发生碰撞并受损。4月30日,“SEADIAMOND”轮卸下船上所有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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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3,26(2):52-53
1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相似文献   

7.
共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昌桃 《水运管理》2006,28(5):19-21
分析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问题,着重从货物留置权及船舶优先权两个方面剖析我国《海商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即偏重保护船方利益、忽视有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货方利益,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围绕承运人过失与共同海损的关系问题,以法律规范解读、理论观点剖析和司法实践评价为方法论,依次分析承运人过失对共同海损成立和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结论和展望,希望引起更多同仁对该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9.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社会在处理共同海损事件中一般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统一的标准,我国参照该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和《海商法》。由于我国这两项规定在当前形势下存在着理算效率低、内容不统一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诸法的研究与比较,并综合目前国际上存在的两种“共同安全”和“共同利益”的观念,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海上保险合同、增加时效规定、完善《海商法》等有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尚清 《世界海运》2005,28(6):35-38
共同海损制度自产生以来,为适应人们实践的需要,一直在不断地对自身加以改进.相对于单纯接受它,考察其每次改进背后的原因应该是一件更有意义的事情,而分析其改进后可能带来的实践上的影响,则是更加重要的事情.  相似文献   

11.
共同海损制度作为海商法当中一项古老而又特有的制度已经存在了两千多年,之所以存在了这么多年,不但是因为其适应了海上运输业的特殊需要,而且也是因为它完全符合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自然也应当遵循着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共同海损制度存在下去不但有实践上的需要,更有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2.
论提单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琦 《世界海运》2000,23(6):35-36
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入手,结合国外立法,探讨提单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对我国相应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是民法中的留置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当货方不支付相关的运输费用时,承运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运输的货物,并可在一定条件下处分留置物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综观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海商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承运人享有留置货物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但这些法律却极少涉及承运人如何行使这一权利的问  相似文献   

14.
从前中国没有自己的海损理算机构和专业人才,船舶(包括租来的和国有的)装载着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损事故,船、货等处于共同危险之中,为了船、货等财产的共同安全,或在一定情况下,为了安全完成航程,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应如何由有关财产按其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均由外国海损理算师进行理算。  相似文献   

15.
倪湧 《航海》2005,(3):41-42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制度确立的目的,是对海难救助和自救的鼓励。当风险来临时,牺牲船、货之一部,或支出少量费用,以保全船、货之大部。这种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由船、货双方共同分摊,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也为各个国家所接受。共同海损制度的确立,它既鼓励外来的救助,更鼓励用本船的设备和货物进行自救。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由此可见,共同海损的原则就是“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本案就是在共同海损已经分摊的情况下,被分摊方向过失进行追偿,法院依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16.
朱杰  李家春 《航海》2020,(3):7-10
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理算条款独立于提单中的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其中对理算地的约定应视为已对理算机构作出约定,无需细化至具体理算机构或实际理算地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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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中,担保法是一般法,其他规定有担保内容的法律法规相对于担保法来说,是特别法。我国《担保法》第95条明确规定:“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包含的另一层意思是,除海商法等法律中有特别规定者外,适用担保法的一般规定。也就是说,海商法无规定,担保法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海商法有规定,担保法未作规定的,或者海商法的规定与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海商法的规定。那么,海商法上的担保究竟有哪些特别规定呢?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简述我国海商法中的担保与担保法…  相似文献   

19.
完善船舶所有权管理法律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我国船舶所有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要完善我国船舶所有权管理法律制度,并结合物权、海商法理论和有关实践,分别从完善船舶所有权登记与所有权管理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两方面对此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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