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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现海事管理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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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实施。按照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只有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才有资格组织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没有取得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协助进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那么这一制度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调查官如何管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处主管这项工作的徐石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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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的途径包括操作性污染和事故性污染,通过对镇江辖区近几年来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统计分析,船舶操作性污染事故发生的频率远远高于事故性污染事故发生的频率,为做好船舶污染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工作,本文着重对船舶操作性污染事故成因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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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调查体制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这里明确赋予了海事主管机关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职责。交通部在《海安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具体规范了海事调查处理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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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海事主管机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对海事调查都有明确规定: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海事调查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需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详细经过、造成的损失等,并由此确定事故的性质以及判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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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污染事故风险进行评估,提高预防能力,对确保港口生产、保护城市安全有重要意义。综合分析了近10年来上海港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提出了船舶污染事故风险评估的步骤、等级确定和评估标准。提出了加强船舶污染事故预控能力的对策。以最大程度地消除事故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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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我国内河航运事业的日益发展,内河船舶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长江上大型油轮和油驳船队的出现,使得内河水域油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船舶向水域任意排放未经处理的舱底水,油轮大量的压载水和洗舱水的排放都严重污染了内河水域,防止内河水域污染已引起人们广泛重视。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10月15日船检局公布施行了“内河船舶防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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