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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各种纠纷和海盗等新情况的出现,国际保赔协会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不断更新其在保赔保险方面的规定,对保赔保险承保范围及相关概念的界定需要进行新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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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Mulrenan 《中国远洋航务》2016,(2)
近期,全面削减再保险费率,令船东向船东保赔协会支付的保险费相应减少.
其中油轮再保险费率降低的数目会超过10%,散货船、集装箱船、邮轮和渡轮将降低7%以上的关税,船东从中获益.
再保险的数目全面减少约8%,与去年相比超过了预期.
2016年2月的续保将是四年来首次出现所有船东的再保险费率均得以降低.
即使那些已宣布基于已关账保险年度设定普调费率的协会,甚至承认减少的前提下,也能看到续保使很多船东节省了保赔保险(P&I cover)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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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寻求统一的保赔保险的司法适用,通过对司法判例的分析,归纳司法实践中涉及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赔保险、外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赔保险、中国渔业互保委员会的保赔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赔保险等4个类型以及相应的法律适用,并且结合相关法律和理论,发现既往的司法实践对保赔保险的法律适用存在各地没有统一性、缺乏针对性的问题,认为应该在立法中明确保赔保险的范围,调整其法律适用,为保赔保险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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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保赔保险起源于英国,承保保赔保险的船东保赔协会是在以互助形式承保船舶保险的组织基础上逐渐演变而形成的。保赔保险发展到今天,虽然保险公司也在承保,但从该险种的历史发展到当今世界承保主渠道的保赔协会的体制来说,保赔保险不能简单的视为是一种商业保险,它是建立在保赔合同基础上的一种互助保险,完全或基本体现保险"千家万户保一家"的大数法则理论,实现保险在社会中的补偿职能作用。然而,保赔保险也并不是对于船东所有风险全盘接收,而是以商业合同约定的形式对风险做选择性的承保,对投保的船东做有条件的筛选,因此也必然会促使船东为了能使自身的风险获得协会的保险保障,而面对自身能力不断提升的现实,从而更好地达到合同约定投保的条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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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赔保险作为船东相互保险形式,在海上保险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关于保赔保险的法律明文规定,中船保也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因此保赔保险纠纷只能适用有关合同的一般立法,这不仅不利于保赔保险纠纷的正确审理,也可能阻碍保赔保险的正常发展。据此,应该在借鉴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赋予保赔协会以相互保险社这一保险组织地位,并在《海商法》中单列一节规定保赔保险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