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7 毫秒
1.
货物交付制度是运输合同法律的重要内容。《鹿特丹规则》系统规定了货物交付制度,确立了收货人接收交付和确认收到货物的义务,规定了不同运输单证下的交付规则,与现行的法律比较存在诸多差异。中国航运企业应研究、借鉴货物交付新规则,完善货物交付制度。  相似文献   

2.
《鹿特丹规则》首次设计了"海运履约方"制度,确定了非合同主体的责任基础,扩大了非合同责任主体范围,部分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更利于货方索赔和权利救济;"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同等承担义务和赔偿责任,全面加重了义务、风险。该制度预期对中国航运、物流业产生全面影响,应当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3.
“鹿特丹规则”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鹿特丹规则"是最新的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和运输单证、电子交易记录等法律规定,涵盖了承运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范围、责任期间等核心义务的修改;运输单证、电子交易记录等的修改发展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运输单证相关法律.将其与提单法律展开比较研究,对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理论和国际物流实务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海上货物运输的权利转让制度关系到运输方和货方等各方的基本利益,权利主体、内涵、转让程序和效力等构成其主要内容。《鹿特丹规则》采取权利义务转让同步为一般,"异步转让"为补充的原则,继承和发展了以往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探索、完善海上货物运输的权利转让制度,对未来国际航运业、金融业等经营活动产生多重影响。  相似文献   

5.
1893年美国《哈特法》的制定标志着法律开始限制航运界的盛行已久的"合同自由"原则.此后不到一个世纪,《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相继出台,使得立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制趋于严格,这引起了国际航运界普遍不满.2008年《鹿特丹规则》为适应航运市场新形势,赋予了批量合同较大的合同自由.  相似文献   

6.
本文结合国际航运及贸易实务,从法律和实践的多重角度,对《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识别的法律推定进行研究和思考。《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识别的法律推定,对船东可能带来严重不公平,中国政府和中国船东等应当充分注意其利弊并采取对策。  相似文献   

7.
"鹿特丹规则"首次在公约中对"电子运输记录"做了规定,为国际航运业推动电子运输单证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构建了基本法律基础,利于航运业与信息技术的融合."电子运输记录"的发展仍面临技术、安全和法律及贸易习惯等诸多挑战.它对中国航运业具有双重影响.  相似文献   

8.
2008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鹿特丹规则》,该规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国际海货物运输公约,以实现货物运输规则的国际统一.新规则是航运利益各相关方平衡器,在原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海商法调整的主体,寻求承运人与托运人最大利益平衡点,规范了海运利益各项相关方权利与义务.文中将从《鹿特丹规则》立法体系出发,讨论新规则所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对海运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30年前就起草了标准化学品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供航运界参考使用。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随后在1992年进行修改,修订后的租船合同代码为BIM-CHEMVOY。2006年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单证委员会为应对化学品行业结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再次对合同范本进行修订。2008年11月推出新的化学品运输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即《2008年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化学品航次租船合同》,代号为"BIMCHEMVOY2008"。本文就该标准合同格式的主要内容做出评析。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一部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它的适用促使了各国经济快速的发展.公约中对适用范围的规定确定了适用的货物销售合同,在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排除的不适用的货物销售.本文对公约排除适用的销售进行分析,理解公约为何会排除那些销售的适用以及明确排除适用对各国贸易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 确保运输安全有序进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因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以“三个代表”思想作为指导,实现道路危险品运输由资质合格且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集约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改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企业经营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基本目标,确保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而有序。  相似文献   

12.
在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有时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有时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货代以不同的角色和身份办理货物运输服务时,经常会涉及运费的支付问题,这往往涉及到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等有关方的利益。货代公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保住货源和客户,常为客户垫付运费,并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运费,是否能够追偿运费,对货代公司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13.
分析了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强调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其保险利益的范围更广泛,要求更严格。指出了各国保险立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三种不同的确认原则和方法,分析利益原则、同意原则以及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定,采取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形式有二种情形:一是对投保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二是依投保人同意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本文旨在通过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研究,探索我国立法的得失,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相似文献   

14.
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去装船的单证;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符合债权凭证的特征。基于运输合同的性质,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凭单放货这一权利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而承运人根据提单据以交货也是一种基于合同的义务。若承运人无单放货或是其它行为导致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债权无法实现,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是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存在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