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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Ⅵ,2005年5月19日起生效。2006年8月23日,我国加入该附则,故目前已对我国生效。MARPOL附则Ⅵ产生的背景,是船舶释放的废气,包括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CO_2、CO、碳氢化合物(HC)、烟灰(soot)、烟雾颗粒等,污染大气并延及陆地和海洋生物,使气候变暖、平流层和臭氧层气体变薄、产生酸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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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MARPOL公约的修正案1.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第MEPC.328(76)号决议)该修正案于2021年6月17日在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6届会议上通过,已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其中几项重要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修正案是MARPOL公约附则VI全面回顾和修订的一个完整的综合文本。2023年1月1日之前,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中须加入船舶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Attained CII)和要求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Required CII)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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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该附则Ⅵ为MARPOL1997年议定书所通过,旨在对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SOx)和氮氧化物(NOx)设定限量.并禁止故意排放破坏臭氧的物质(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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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该附则Ⅳ为MARPOL 1997年议定书所通过,旨在对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SOx)和氮氧化物(NOx)设定限量,并禁止故意排放破坏臭氧的物质(ozone—depleting substane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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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8日,交通部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以下简称“海事处”)在浙江杭州就海上安全问题举行了定期会议,会议由浙江海事局承办。本次会议是香港海事处新任处长谭百乐先生首次以代表团团长身份率团参加定期会议。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就下列议题进行了沟通与讨论:一、MARPOL附则IV海事处通报:香港已经完成了MARPOL附则IV的相关立法工作,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香港本地船。海事局通报:国务院已于2006年8月8日批准我国加入MARPOL附则IV,如果外交部及时履行有关手续,预计2007年2月左右该附则将对我国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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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04年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对公约附则l和附则ll进行了重大修正。该修正案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做好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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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中国海事》2010,(11):68-68
<正>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PEC)第61届会议于2010年9月27日至10月1日在IMO伦敦总部召开。批准MARPOL公约附则IV修正案草案会上批准了MARPOL附则IV的修正案草案,并以通函的形式散发,以期在MPEC62届会议上通过。修正案草案在附则IV中纳入了特殊区域的概念,并将波罗的海指定为特殊区域,对区域内客船所排放的生活污水中的营养物质作出了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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