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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7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汽车反光标识执行标准的通知》(中机函[2011]027号)。《通知》称:汽车反光标识是工信部《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之一,为解决《公告》审查与机动车注册环节依据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经请示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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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官网上正式发布第27号公告,明确规定了国Ⅲ柴油车最后的销售截止日期。公告明确指出,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于2014年12月31日废止适用于国家第Ⅲ阶段汽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柴油车产品《公告》,2015年1月1日起国Ⅲ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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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出《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Ⅳ排放标准的通知》称:"按照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方法》,经请示工信部同意,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申报重型柴油车产品均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并停止受理国Ⅲ重型柴油车新产品。"笔者对此有如下理解:(1)相比于GB17691-2005的规定,重型柴油车(总质量>3.5t)在全国销售(上市)实施国Ⅳ的时间,已被环保部推迟过2次——即最终推20137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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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保部近日发布公告,从2013年7月1日起,柴油重型车将正式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公告称,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生产、进口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企业,应按国Ⅳ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型式核准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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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网站上如期发布了"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Ⅳ排放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按照《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方法》(GB 17691-2005)及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申报重型柴油车产品均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并停止受理国Ⅲ重型柴油车新产品(以企业申报时间为准).
至此,我国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尾气排放标准的升级离正式全面实施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国Ⅳ实施已无悬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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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产销国,销售量和保有量都在持续增长。与此同时,机动车排放也已经成为城区最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在大力推广机动车的节能减排。经过多次讨论和修订,2013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GB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以下简称"国V标准")。按照该标准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国V标准将在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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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正式出台。公告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IV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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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1年的过渡期后,N1类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3.5t的载货车辆)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国Ⅲ的日期将不再有任何改变。2009年6月10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出中机函[2009149号《通知》:清理公告内国Ⅱ轻型柴油车,各生产企业2009年7月1日后不得生产和销售国Ⅱ标准N1类轻型柴油车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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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从国Ⅱ到国Ⅲ,关键技术在燃油喷射系统,而从国Ⅲ到国Ⅳ,则必须使用后处理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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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简称:工信部)发布2014年第27号公告。该公告称,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信部将于2014年12月31日废止国Ⅲ柴油车产品《公告》,2015年1月1日起国Ⅲ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请各生产企业积极做好产品排放升级生产准备,合理安排国Ⅲ柴油车产品库存销售,做好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该公告表明全国柴油车延期数次的国Ⅳ“大限”终有了新的日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