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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检》2012,(12)
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发布了海事通函MMC-250.现转发该通函的中文译文供参考。关于巴拿马旗船舶的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的检验具体要求,请按照中国船级社下发的(2011年)通函第81号/总第145号通函办理,并请注意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如下的特殊要求:1,对现有船安装的仅有无负荷释放能力的艇钩系统,不必进行设计评估或更换。2、巴拿马主管机关接受由其他主管机关对现有救生艇艇钩系统的评估结果(相关信息由GISIS数据库发布)。3、对于巴拿马旗船舶的每一个现有的救生艇艇钩系统.在其满足MSC1/Circ.1392通函61至6.5条款的要求以前.应使用防跌落装置(FPD’s)作为临时缓解危险的措施,并由船长自行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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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海事主管机关于2012年2月14日向船东、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和海运团体下发海事通函2012年第5期,就之前发布的有关防御索马里高风险水域(HRA)海盗行为的指南的通函中的相关参考文献予以更新.主要包括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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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析我国海事主管机关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产生海洋油污的管辖权。通过论述我国海事主管机关在主权水域内和主权水域外对船舶油污的管辖权,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相应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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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检》2012,(12)
圣文森特海事主管机关于2012年5月7日向船东、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认可组织下发ISM第002号和ISPS第006号.Rev.1海事通函,就ISM、ISPS认证转移时,连续概要记录中的变更条款予以了明确。中国船级社审核员在进行相关认证转移时应予以关注,并严格遵照通函的要求执行。以下为ISM第002号和ISPS第006号通函的中文译文,供参考:当出现ISM和ISPS规则认证的转移时,应对连续概要记录中第N。12、13和14条做出变更。为了减少需要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的数量以及避免PSCO出现问题,圣文森特主管机关要求转入船级社(经授权的RO和RSO)对圣文森特主管机关签发的现有SMC和ISSC进行签署。应在这类附加或中间审核之后的一个月内将审核报告和签署证书的副本递交至圣文森特主管机关。这样可以确保主管机关相应地签发经修订后的新的连续概要记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