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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所有悬挂塞浦路斯船旗的船舶船东、管理人和代表.所有挂靠塞浦路斯港口的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船东、管理人和代表(c/o塞浦路斯航运委员会)下发商船海事通函14/2012.颁布了2012年商船(共同体船舶交通监控和信息系统)法令.主要是转发自2012年3月16日开始生效的2011/15/EC指令。现予转发.望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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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检》2012,(12)
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发布了海事通函MMC-250.现转发该通函的中文译文供参考。关于巴拿马旗船舶的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的检验具体要求,请按照中国船级社下发的(2011年)通函第81号/总第145号通函办理,并请注意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如下的特殊要求:1,对现有船安装的仅有无负荷释放能力的艇钩系统,不必进行设计评估或更换。2、巴拿马主管机关接受由其他主管机关对现有救生艇艇钩系统的评估结果(相关信息由GISIS数据库发布)。3、对于巴拿马旗船舶的每一个现有的救生艇艇钩系统.在其满足MSC1/Circ.1392通函61至6.5条款的要求以前.应使用防跌落装置(FPD’s)作为临时缓解危险的措施,并由船长自行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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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海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步骤,即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这些规定多数置于海事请求保全一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表明其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海事请求保全,即将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程序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有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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