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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检》曾于2009年第6期、第12期和2010年第2期,相继发表文章对《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附则Ⅰ》(以下称《公约》)及《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附则Ⅰ的应用解释(ZC1995)》(以下称《应用解释》)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就如何理解"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的含义再谈一点儿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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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Zhenyu 《中国船检》2009,(12)
(1)"释义"中仅勘划一条淡水载重线没有依据
附则1第6条(6)规定的原文是:"…,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于或低于根据本议定书所核定的最低季节性最小干舷载重线位置,则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释义"的文字是:"…,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于或低于按公约附则1所核定的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位置时,则可只划一根淡水载重线,如图8所示.如业主要求,可同意勘划全部载重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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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是"国际载重线公约"自1966年4月5日(在伦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缔约)以来较大的一次修订,"修正案"的生效和施行将对船舶、海上财产以及船上人命安全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该文基于作者对规范的理解并结合了一定的案例分析,以期裨益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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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讨论载重线公约附则里值得探讨的问题,其条款的序号及文字,均以《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为准。首篇已经有言在先:一家之言难免偏颇,甚而荒谬,欢迎批评指正。附则第6条(6)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的规定:"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勘划在相当于或低于根据本议定书所核定的最低季节性最小干舷载重线位置,则仅需勘划淡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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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重线是保障船舶具备足够强度、稳性和储备浮力,正确反映船舶承载能力,限制船舶超载运输的重要标志。自“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以来,船舶安全航行的船舶载重线一直受到业内人士的研究探索和高度重视。我国于1973年10月5日也正式加入了国际载重线公约,先后颁布和完善了多部有关船舶载重线的法规和规范,并把船舶载重线检验纳入船舶法定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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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大型船舶持有双套或多套载重线。此文对船舶持有双套或多套载重线的作用、载重线勘划和管理的规定及实际操作方法作了说明,并就船长对船舶证书的管理和有关安全检查事宜作了阐述,以确保船舶运输安全,防止出现载重线证书和标志描绘混乱的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