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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维护道路交通顺畅和各方利益出发,增设了自行协商简易程序,首次明确了驾驶员“疏散”责任、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做出了新要求,其中限制了交通警察的权力、增加了事故认定复核程序成为新法规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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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北京的小事故快速处理模式进行了借鉴,首次规定,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可以私了,但要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该挪车不挪造成交通拥挤的,驾驶入将被罚款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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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以一个简洁醒目的方框图表示出来,综合表达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安部及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便于处理事故的交通民警及事故当事人把握事故处理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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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园》2008,(10):102-103
公安部:发布交安新规定8月27日上午,公安部公布了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管辖、报警和受理等共有11章87条。同时,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废止。新《规定》首次明确加大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同时,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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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在有法可依的道路上走过了15个年头。跟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也有了近20年的处理实践。但是,路权原则的建立并无法理基础,亦没有得到事故立法的认可。已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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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生效后,各地法院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从理论上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未对事故方的权益造成现实损害,实质是一种技术鉴定,不是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可诉时机尚不成熟。从立法精神看,将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易造成法律上冲突。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当前的法律救济渠道足以维护事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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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早高峰时间,道路上发生一起小事故.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站在路中间争论.不理会身后滚滚的车流和烦躁的喇叭声。这样的场景.相信不少上班族都曾遭遇并且为之闹心。今后,如果类似情景上演,执勤的交警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一旦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部门可对司机处以200元罚款。这是公安部日前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新内容.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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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十分复杂的,为确定人、车、路及环境等众多因素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原则上应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以确认事故车辆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机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是否具有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均有相应规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结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析交通事故成因的依据之一,同时也关系到事故车辆保险理赔。而制动性能是车辆安全性能中最重要的性能之一,下面谈谈事故车辆制动性能的判断准则及其检验方法,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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