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孙光 《世界海运》2013,36(6):41-43
[提要]1.如何确定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2.如何认定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3.如何依据卸货港国家的法律认定承运人未履行交货义务?4.如何认定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2.
在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到卸货港后通常由船舶代理人代承运人进行货物的交付,因此有论者认为船舶代理人在承运人授权下无单放货时,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应该由承运人承担。本文在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船舶代理人仍然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相似文献   

4.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凭保证书交付货物作为一种习惯做法,解决了货物已运抵卸货港,而收货人却因故未能及时取得提单换取提货单提货的问题。本文在讨论了保证和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凭保证书交付货物问题的基础上,指出作为签发提货单的船舶代理人在凭银行保证书签发提货单交付货物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吴星奎 《中国水运》2006,6(9):255-256
国际贸易中因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遭银行退单是常有的事,然而一般此时船舶抵达卸货港已有时日,若承运人无单放货,卖方向承运人提起无单放货之诉,其诉讼时效究竟是以船舶抵达卸货港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还是以卖方银行被退单后持有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交货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不无争议,笔者认为,从公平合理等角度分析,应以后者起算为宜。  相似文献   

6.
《世界海运》2016,(7):40-44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签发记名提单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是应该凭单放货,还是可以无单放货,长期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正反双方都提出了一些支持己方观点的立法例和判例。分析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潘燕 《航海》2009,(5):28-30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即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违背此种义务,承运人要向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的合同责任。同时,对于未持正本提单而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提货人而言,则侵犯了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所享有的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  相似文献   

8.
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清河  吴金地 《中国水运》2007,7(2):254-255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收货人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也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航运惯例。但实务中,却出现了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本文对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法律性质、例外情况和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无单放货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货抵目的港后具备交付条件的合理日期,即为时效起算的“应当交付货物之日”。  相似文献   

10.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