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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已于2007年9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船员条例》能否贯彻实施好,主要依靠政府、船东、船员三方的共同努力,海事部门是依法实施《船员条例》的行政主体,对《船员条例》全面、充分、有效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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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员条例》简介《船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有八章七十三条,分别是总则、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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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4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下称《船员条例》)。《船员条例》出台后,在船员、船公司以及船员服务机构等方面引起了很大反响。本刊先后组织刊发了系列文章,对《船员条例》进行宣贯。曾任中国海事局法规处处长的陈鹏,多年来一直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他作为起草《船员条例》的主要参加人之一,对这部专门规范船员管理工作方面的法规有着独到的见解,从本期起本刊将连续刊出陈鹏同志撰写的对《船员条例》进行解读的相关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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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草案)》(简称《船员条例》)。在《船员条例》制定之前,我国内地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船员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船员方面的规定仅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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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适用水运法条,严厉打击船舶肇事逃逸行为,保障水上交通秩序,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关于处罚幅度、证书吊销后重新取得年限等规定的比较,以及《内安条例》对船舶肇事逃逸相关处理规定不足之处的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船员条例》相对于《内安条例》既是特别规定又是新规定,2007年9月1日起,对于船舶肇事逃逸的处理应适用《船员条例》,在此前发生的肇事逃逸行为,如果未经查处,也应适用《船员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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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船员合法权益、规范船员行为的行政法规,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本文对《船员条例》和相邻文件中船员责任主体的法律冲突进行分析、归纳,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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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加强船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权益保护成为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条例》的出台,从国际层面看,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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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的专项法规性条例,亦是第一部面向产业工人制定的全国性法规。《船员条例》的正式颁布,说明我国政府对发展航海事业和保障船员权益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