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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较的方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突出了海上保险合同法的特点,以便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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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也即因欠缺有效条件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我国的航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出现丁许多问题,特别是在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上,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下面仅就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谈谈我国对海运无效合同的具体规定。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 《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或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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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为鼓励交易与维护交易安全,实务中通常倾向于肯定合同效力,但法律对建造工程类合同的效力有严格规定,本案承包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依照法律规定应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建筑工程中途停工与实际结算有着本质区别,只有将二者成功区分才能真实确定诉讼时效的真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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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Warranty)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海商法》第235条对保证条款及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作了初步规定,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尚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如保证条款及其范围,《合同法》生效后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等,而这些问题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保证条款 1、保证条款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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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性质 海上保险合同是众多合同中的一种,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本来应该属于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但鉴于海上保险有许多特殊性,故<保险法>第153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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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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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系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海商法》第222条和第223条对告知义务的范围及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仍存在告知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分析海上保险告知制度的适用困境,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案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海上保险告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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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国对柴油实行许可经营制度,无柴油经营许可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经营行为,其行为无效。商业行为当中,要特别注意国家对该某些行业经营是否有强制性限制,以避免因该限制而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我国,柴油作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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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本是英美合同条款类型之一种,但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示众 特殊性而成为极富 条款。在我国法律背景下,对保证的性质、意义等进行探讨实更动地我国法律关于保证唯一规定的《海商法》第235条给予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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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和违反保证时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我国<海商法>所特有的,它来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本文结合我国<海商法>、<合同法>以及英国海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讨论了保证的含义和性质、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以及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如何理解和适用保证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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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中的核心制度之一,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相关立法中体现出来,但是规定不尽一致。本文将从海上保险代位权的法律基础出发说明其法律属性,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论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名义,同时对我国《海商法》中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以期更加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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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基本标尺,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为基本规范。相关货运合同的签订,遵循《合同法》规定的要约与承诺方式,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运企业所签的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但这不影响水运行政主管机关对有关承运人追究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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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实务中的业务转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的转委托,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则在委托人、受托人、次受托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制度认定在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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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12章是关于海上保险的专门规定,共41条,对海上保险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海上保险实践中起着规范、指导作用,但其中尚有部分条款存在一些不足。由于不够明确和规范,易产生歧义。本文拟对这些条文作逐一分析,并探求完昔和改进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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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的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反思。通过分析相关裁判案例,得出实践中比例赔偿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存在规范的内涵不明确、规范性质存在争议、实践中对该规范的认识不一的问题,导致了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适用效果的不稳定。就此,文章提出宜通过明确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以及建立比例赔偿责任类型化适用制度这三条路径实现比例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恰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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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讯传输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电子数据.随着计算机技术和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电子提单的使用将日益广泛.由于立法的滞后,目前尚无关于电子提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电子提单仍得适用有关提单的强制性法律.提单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始于提单签发,提单签发在提单法律制度内具有基础性意义,电子提单也是如此.在无明文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探讨电子提单签发在现行法律体制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