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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污费用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除重大污染作业往往产生巨额费用。我国现有的防污染机制和赔偿机制未能充分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对清污费用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有利于妥善解决清污费用垫付和赔偿问题,有利于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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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重大污染作业往往产生巨额费用。我圈现有的防污染机制和赔偿机制未能充分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对清污费用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有利于妥善解决清污费用垫付和赔偿问题,有利于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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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运输业的持续发展,船舶溢油事故风险也随之增加,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海事机构有权实施强制清污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但是对实施强制清污的条件及由此产生清污费用的求偿路径,理论与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文中由一起厦门海域发生的强制清污案例引发思考,从实务角度出发,用推演法分析实施强制清污的几种情况,探讨各清污主体之间的关系,得到清污单位直诉清污义务人合理结论,并给出实施该追偿路径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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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做法和经验,对海事主管机关是否有权向肇事船东索赔强制清污费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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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船体清污方法对海水的污染较大,且需定期更换,成本较大,为此将电解海水计算应用于船体清污中,分析了电解海水计算在船体清污中的应用原理,采用电解槽方式对船体进行清污,给出电解海水计算应用于船体清污的装置流程,将海水从海水泵导入电解槽进行电解,通过电解槽出口进入分离罐,到达拦污栅,令冷却水泵从海水箱中吸入和电解液混合的海水,传输至海水冷却系统,防止海生物附着在船体上。给出电解槽的数学模型,降低极化电位,确定电极材料,降低欧姆降对电解糟的影响,减少Pcl2和PH2,通过电解槽数学模型对电解槽结构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决,设计出性能优良的电解槽。仿真实验结果表明,采用所提方法对船体进行清污,清污效果较好,在Ru O2含量为30%的情况下,电极性能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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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海上油污事故的发生.我国政府正加快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不断完善船舶防污体系,并从“防、治、赔”三个方面开展船舶溢油防治工作。在事后索赔中.清污费用是否可得到优先赔偿.污染责任人是否可因此享受责任限制.也被诉讼双方所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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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损害赔偿机制,从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入手,阐述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况,分析清污费用中政府固定费用的合理性,界定自然资源损害的概念范畴,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损害中不可恢复的自然资源损害是否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进行论证,从而主张加大赔偿力度,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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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清污作为一种有效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对及时消除海洋环境污染和防止污染损害扩大具有重要意义。从一起强制清污费用索赔纠纷的案例入手,反思海事强制清污工作,对海事行政强制法律性质、清污费用主张、强制清污适用前提、法定程序等进行全面分析,阐明海事强制清污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对海事现场强制清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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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应急反应中实施清污行动的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阐述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提出解决目前主管机关清污行动中法律建议的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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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海上清污力量已有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为了更加完善海上污染应急队伍,应对日益增加的污染风险,争取将渔船建设为第三梯队海上应急清污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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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船舶污染清除中长期困扰海事机构、污染方、清污方的清污费用的法律性质、索赔主体、责任限制及赔偿标准等分歧,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同一事由不同法院不同判决的新情况,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对"达飞佛罗里达"轮系列再审民事判决①意见为基础,总结其对海事机构船舶污染清除的积极意义,分析海事机构在船舶污染清除中仍然面临的难题,提出完善船舶污染清除工作机制和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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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清污实施程序的适用条件入手,分析切合海事操作实际的程序及要点。澄清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几个问题,包括履行主体问题、适用程序问题、当事人认定问题。阐述注意事项,以期为执法人员提供可行性参考,为海事机构依法、全面、高效履行防治污染海洋环境监管职责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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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代表部党组和杨传堂部长,到山东青岛慰问奋战在胶州湾海域溢油清污一线的山东海事局干部职工,并现场检查指导清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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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传统观点,海上保险委付行为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或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文依据英美德法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论证了委付行为真实的法律性质,即委付行为是被保险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该行为在德日法例中是被保险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在英美和我国法例中则认为是被保险人为订立委付合同所发出的要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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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双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界定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分析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及登记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认为船舶国籍登记属于许可式登记,对船舶所有权等民事权利的登记是确认式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在登记行为中负有形式审查的作为义务。只要申请材料齐备,内容一致就可予以登记,申请人承担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