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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海事主管机关于2012年2月14日向船东、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和海运团体下发海事通函2012年第5期,就之前发布的有关防御索马里高风险水域(HRA)海盗行为的指南的通函中的相关参考文献予以更新.主要包括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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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船东/经营人、公司保安员、私营保安公司、悬挂巴拿马旗船舶的法律代表、巴拿马商船海事领事馆和认可组织(ROs)下发商船海事通函MMC-243,该通函旨在正式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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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事处近期向船东、船舶管理人和认可组织下发通函,提供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香港旗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1部分的要求草案,现予转发.以下为该通函译文,供参考。((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于2006年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在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正在起草国内立法,以实施公约。香港海事处(HKMD)起草了这份文件(见附件),以便于所有的相关方能在公约生效前,对公约有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出于发证的目的.必须检查的14项具体要求香港政府已经在草拟的DMLC第f部分中予以明确,并鼓励香港旗船舶的船东及船舶管理人准备好他们的DMLC第Ⅱ部分.来制订符合DMLC第Ⅰ部分草案要求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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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检》2012,(12)
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发布了海事通函MMC-250.现转发该通函的中文译文供参考。关于巴拿马旗船舶的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的检验具体要求,请按照中国船级社下发的(2011年)通函第81号/总第145号通函办理,并请注意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如下的特殊要求:1,对现有船安装的仅有无负荷释放能力的艇钩系统,不必进行设计评估或更换。2、巴拿马主管机关接受由其他主管机关对现有救生艇艇钩系统的评估结果(相关信息由GISIS数据库发布)。3、对于巴拿马旗船舶的每一个现有的救生艇艇钩系统.在其满足MSC1/Circ.1392通函61至6.5条款的要求以前.应使用防跌落装置(FPD’s)作为临时缓解危险的措施,并由船长自行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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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2,(5):4-4
由于航运市场低迷,越来越多的船东可能会考虑税收环境,进而迁至新加坡。来自律师事务所的消息显示,还没有在新加坡注册公司的船东正在考虑到新加坡设立公司,那些已经注册了公司的船东则在考虑把更多的船舶改到新加坡注册。一家丹麦船东称,该公司计划把旗下10多艘船舶转到新加坡注册。“尽管丹麦政府可能不太高兴,但现实是,丹麦25%的税率确实是太高了。如果比较不同船籍登记国日家的税收政策,新加坡和巴拿马是最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