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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海事组织(IMO)及主要航运国家对船舶在海上安全的普遍重视,国际上出台了一系列航运法规。国际海事组织1999年11月25日出台的IMO.A.893(21)号决议是关于编制航线设计的导则,包括航次或航线设计的目的、评估、实施和监控五个部分,对船舶的航行安全,保护海上环境都提出了详细的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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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国内海事界在安全管理方面可以说是云旗翻卷,口号频出:IMO为进一步加强对海上安全管理,祭出“目标型标准”的大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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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轮在设置、使用AIS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思考(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7年IMO通过的A600(15)决议《IMO船舶识别号码计划》,旨在加强海上营运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海洋诈骗犯罪。由七位数字组成,分配给每一艘船,是船舶的永久“身份证”,在船舶买卖、移交等过程中这一数字维持不变。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XI章第3条的规定,船舶应该有一个证明其身份的号码。根据其号码可在http://www.barwil.com网站查询,输入IMO号码或船舶呼号,可以查核其船名、船长、船宽、国籍、满载吃水、载重吨、总吨、净吨等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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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Voluntary IMO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就是IMO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就其加入的几乎所有IMO公约的履约状况进行审核,特别是对成员国海事主管机关管理工作进行审核。该审核机制旨在通过履约审核,帮助成员国提高履约能力,达到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已在IMO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然而,IMO成员国审核机制自概念被提出来,对推行此机制的“自愿”和“强制”之争就从未平息过,目前IMO有意尽早把它推向“强制”。那么,IMO成员国审核机制到底是以“自愿”为基础好呢?还是走向“强制”好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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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09,(6):1-4
0引言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海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及相关技术合作的专门机构。IMO至今已制定并通过了约50多个公约、议定书,以及许多规则、导则和建议案。公约和一些规则是强制性的。其他导则建议案等文件是建议性的。这些法定文件规范和约束着航运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对确保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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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IMO以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扩大会议的形式,或以SOLAS缔约国政府会议的形式,对1974年SOLAS公约已经做了多次修改。为便于使用时参考,所有历次修正的要求,IMO秘书处继1992年、1997年及2001年三次出版SOLAS公约综合文本后,又于2004年第四次出版公约的最新综合文本,并包含了之前业已批准、接受、认可的修正内容。但需提请读者注意的是:2004综合文本的部分内容又已被出版以后的一些更新材料所修改或废除。为此笔者针对性列举了于近期生效的IMO强制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说明,考虑到文件将作为强制性履行并容易成为港口国检查依据,故提请各有关方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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