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 探讨我国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责任限制问题的必要性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的责任限制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责任限制,也可能无责任限制;在有责任限制的情况下,其依据可能是国内法律,也可能是国际公约。讨论此问题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国际货运服务经营是以代理人身份还是当事人身份提供服务;第二,无论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当事人,还需要考虑具体的业务性质以及所依据的公约、法律、法规:第三,国际货运服务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包括被并入合同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比如国际货运服务经营作为当事人提供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国际陆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时,其责任限制是不同的,在以代理人身份提供这些领域的代理服务时,是否享有责任限制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2.
1探讨我国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责任限制问题的必要性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的责任限制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责任限制,也可能无责任限制;在有责任限制的情况下,其依据可能是国内法律,也可能是国际公约。讨论此问题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是以代理人身份还是当事人身份提供服务;第二,无论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当事人,还需要考虑具体的业务性质以及所依据的公约、法律、法规;第三,国际货运服务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包括被并入合同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比如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作为当事人提供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航空运输…  相似文献   

3.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市场竞争中得到迅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给国际货运代理业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但随之而来的是激烈的竞争和难以预测的风险。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作为防范和规避国际货运代理风险和责任的有效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极度盛行,而在我国却甚少有人问津。因此,本文从国际货运代理和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出发,联系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现状,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设立作了简单的论述。  相似文献   

4.
张颉 《天津航海》2008,(3):31-33
在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案件中,法律工作者需要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理出头绪,抓住关键。首先,需要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因为国际货运代理不同于民法中规定的一般代理,特别是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更需要注意;其次,需要对应适用相关的责任限制制度。国际货运代理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不单单是对独立经营人,而是涵盖整个经营范围。  相似文献   

5.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若干风险及防范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竞争的需要,国际货运代理在提供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务的同时,纷纷以无船承运人身份提供包括内陆集疏运服务在内的全方位服务。同时,为了争取客户,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不惜违规操作,轻易接受货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如随便接受货主的委托、垫付运杂费、出借空白提单等。所有这些都使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大大增加。国际货运代理面临的风险很多,除了因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以及因投资失误等产生的各种风险外,还有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商业风险。面对如此大的商业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应该在对其…  相似文献   

6.
朱国君 《中国水运》2004,2(4):46-48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制度,分析其概念及现状,提出存在问题,讨论完善与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7.
姚荣芬 《水运管理》2004,26(9):19-21
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主要是替客户安排货物运输、代收代付运费、申请进出口报关、检验等业务,充当代理的角色。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再以单纯的代理人身份出现,有时直接以承运人的身份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或直接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客户,成为无船承运人。近几年来,国际货运代理人又充当起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其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展。本文着力比较了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异同,并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从事第三方物流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8.
2.客户和公司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在通常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当其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向客户签发提单时,其身份即变成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上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化状况的调研,总结了目前上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化的基本状况。讨论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化应用的层次和主要内容,分析了不同规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化的特征,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根据《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2004年1月1日商务部颁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