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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军  卢义林 《驾驶园》2005,(3):9-10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调解协议中最后标明的文字为"一次性处理结案,结案后双方无涉."那么,当事人对交警部门调解中遗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通过诉讼寻求赔偿呢?元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根据调解达成的协议,被告陈某同意追加赔偿原告杭某、朱某、朱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400元.  相似文献   
2.
钱军  卢义林 《驾驶园》2006,(12):68-69
■事出有因 2006年7月21日8时20分,被告江某驾驶原告吴某的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机场高架桥上行驶时,与姜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2006年8月8日,江某与姜某在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双方确认姜某的事故车辆,修理费为26838元,施救费200元;江某的事故车辆修理费为27463.65元,施救费200元.以上费用,由姜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8291.15元;江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6410.50元.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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