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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王某与岑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双方各占投资额的50%。2005年3月1日,王某与岑某签订合作协议,其中载明:为实施二线燃油脱色精制加工项目,岑某负责技术质量及市场销售工作,并负责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王某负责设备、车辆前期运作等费用90万元。双方对利润分配未作约定。2005年5月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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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案情简介甲公司和乙公司联合开发了某商品住宅项目。经过"议标",丙公司中标了该工程项目。甲公司于2004年2月21日向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为49400m2,承包造价为30762546元,开工日期为2004年3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5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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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在2005年8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某大厦改建工程;合同总工期240日历天;暂定价款为1780万元人民币。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中第33.2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扫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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