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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从峰 《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8,25(5):103-106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将融资租赁出租人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账户.出租人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实质上是融资租赁出租人为获取以后各期的租金收益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其应当构成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不应当作为一种债权资产处理,并由此对现行准则中有关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提出了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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