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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乔丹姓名权案判决思路的启发,在商标性使用侵犯姓名权纠纷中,可以对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方式类型化,并形成前提条件、区分标准及考量要素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存在的权利冲突现象、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形式与实质的二分结构、侵权行为生成客体中价值来源的复杂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对停止侵害责任适用方式类型化的借鉴具有必要性、正当性与可能性。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形式与实质的二分结构出发,可以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界分为复制性再现与模仿性再现。对于模仿性再现行为,可以分别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商标法语境下,基于制度宗旨、保护客体、侵权判定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共识,以侵权行为的方式、程度和后果为标准,结合侵权行为生成客体中被告的具体贡献,形成停止侵害责任适用方式的类型化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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