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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0(2):43-50
"大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为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纠纷而创设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小调解"一脉相承,在特征上相区别。大调解在纠纷解决与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能动作用,但也存在着容易扭曲变形,侵损司法规律等诸多局限。因此,以转型时期为语境,我国在完善大调解机制方面应确立实效性、普适性、试点性的基本原则,并以处理司法与非司法之关系为支点,致力于构建纠纷预防与纠纷消解的双重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2.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9(4)
通过对90起典型误判案件的经验分析,发现转型中国的刑事司法在程序运行方面,具有错误演化的重复性、辩护功能的次要性等异化特征;在证据使用方面,具有证据收集的非法性、证据效果的间接性、证据认定的随意性等异化特征;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救济原因的偶然性、救济渠道的阻滞性、救济方式的博弈性等异化特征。刑事司法程序的异化引发了受害主体的多元性、危害程度的深远性、赔偿救济的有限性等一系列不良后果。而这些异化现象,必须通过制度与条件的双重改进方可缓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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