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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下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从路径上看大致可归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思维模式下。但是这两种思维模式曾经遭遇的论证困境,前者如所谓明希豪森困境,后者如休谟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此种困境,也体现在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构造问题的研究中。为解决或者说避开上述困境,可以考虑借鉴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为理论基础上提出的法律商谈理论的论证路径,也就是以参与者的共同理性选择,作为建构正当程序的终极依据。  相似文献   
2.
在请求权概念产生之前,罗马法尚以诉权为诉讼标的,民法请求权概念自其产生之时就与民事诉讼标的之间产生了密切的关系。早期只有给付之诉一种诉讼形态,人们认为诉讼标的就是民法请求权。随着请求权竞合现象不断出现以及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产生,民法请求权和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开始剪不断理还乱,在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中,民法请求权地位各异。在当前各国学理、立法和实务的主流观点中,请求权仍然是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  相似文献   
3.
我国当前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立法和实践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背离,这种背离既影响着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也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必须从背离走向统一。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体制改革等,应当关注如何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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