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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梅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5,26(3):29-32
国际油污赔偿机制下对可予赔偿的“环境损害”是明确的。我国对船舶溢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在《民法通则》、《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包含了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结合国内外法律规定,依据平等、国际公约优先、与国际接轨等原则,我国船舶溢油事故中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应限定在《1992责任公约》所限定的“实际已采取或行将采取的合理复原措施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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