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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控权本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蒋德海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1(3):10-17
现代法治最本质的精神和特点就是控权。在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的控权功能首先由宪法确立并由宪法所保障。并成为宪法的核心内容。没有控权就没有宪法,没有宪法也没有控权。宪法的控权本质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前提和依据。宪法作为根本法就因为它是控权法。反之,宪法如果没有控权功能,就会失去根本法的地位。宪法的控权本质在中国长期不受重视。中国宪法学界的“多重本质论”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宪法的控权本质,从而影响了中国宪法的实施。中国的宪政建设不仅面临宪法观念的突破,而且面临控权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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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海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3(2):8-14
现行中国宪法设定的国家机构中,人大是国家主权机关,中国人大制度的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确立人大的权威,使人大的四项主权性权能——立法权、选举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真正成为控制和约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主权性权力。同时,为了防止人大主权失控,应建立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人大监督机制,党的领导对人大的监督成为人民对人大监督的最主要的形式——在这种监督中,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变为以党的领导为特点的有组织的监督,因而是一种有先进思想理论武装的强大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监督。人大权威由于这种监督,不仅能够较好地行使人大的主权,而且从人民到人大,从人大到其他国家机关,再由其他国家机关到人大,人大到人民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的控制和约束权力的机制,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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