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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 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都对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比如<海商法>第51条第一款列举了十二项承运人免责的理由,其上第1项规定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12项规定对于"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海运欺诈的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在理论界,我国有学者将海运欺诈分为提单欺诈、文件欺诈、租船合同欺诈、鬼船欺诈、海盗等15种。引入无船承运人制度后,海运欺诈又增添异彩。本文只重点介绍预借无船承运人提单欺诈问题。预借提单欺诈所具有的典型性,对其他欺诈行为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伍崇芳  郭志宇 《集装箱化》2002,(10):34-35,30
无船承运人,是指自己不经营或拥有船舶,但能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再通过海上承运人来完成运输合同的经营人.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首次在我国建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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